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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商家应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2014-01-09 17:40:39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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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网北京1月9日电(记者 张少虎) 今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发布会上表示,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孙军工表示,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

孙军工说,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规定》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规定》第4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 张少虎 标签: 最高法 商品 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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