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违反国际公约
对于香港平机会有意修改《种族歧视条例》,保障内地旅客,香港社会普遍表示欢迎。香港大学美国研究荣誉讲师杨社祥指出,目前香港警方还没有对辱骂内地游客的示威者采取检控行动。但如果这些事件发生在欧洲和美国,这些示威者可能早就被检控,因为他们触犯了“仇恨犯罪”的法律。
在美国出生长大、毕业于加州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杨社祥指出,保护特定群体不受侵犯是国际共识,如在美国多个州和欧洲大部分国家,有“仇恨罪行”法律来保护针对特定社会群组成员的歧视犯罪行为,这包括种族、宗教、性倾向、身心障碍、族群、国籍、年龄、性别、性别认同及政党的不同等。因此类似“驱蝗”这样无视人权的粗暴举动属于违法,应当明确禁止。
杨社祥曾任旧金山市长布朗的特别助理,对违反人权的法律问题特别熟悉。他说,香港的“驱蝗”示威者不因内地游客的任何行为,只单单因为他们大陆人的身份就发表歧视言论、辱骂、滋扰甚至肢体冲突,此种行为无疑违反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该《公约》第二十条明确指出,“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而香港在1991年由当时立法局通过的香港法律第三百八十三章《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内容节录自《公约》。其中有“不得引起纯粹以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阶级为根据之歧视”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