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个人账户的有效作用,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该厅日前发出通知,调整并进一步扩大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以来,按照统账结合的模式运行平稳。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保证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向基本医疗保险顺利转轨,促使参保人员主动约束不合理的医疗消费、抑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通知,调整后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及体检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外的药品、中药饮片以及国药准字B字号药品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保健器械(血糖检测仪、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颈椎牵引器、褥疮防治气垫等)的费用。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不得利用个人账户串换项目、虚开发票、套取现金。医疗保险行政和经办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
来源:安徽日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