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办法》与目前合肥市执行的收费政策有着非常多的变化,变化最大的就是地下停车费有了新的标准,规定租用开发商地下车位,收费一律是最高180元每月,地面停车费目前是30元(小型车)每月,现在改为30元、80元、160元三个档次。另外,公摊费不再另收取,而是纳入物业费。一楼业主也不再免交电梯公摊。
小车停车库最高180元/月
【现行】
地面泊位小车每月每辆30元;大车每月每辆50元;已售地下车位的物业综合服务费是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未售地下车位的租金由物业和业主双方约定。
【新规】
因为老旧小区和新建小区规划建设标准不一、配套设施不同,《办法》区别对待,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不过,地下停车方面,如果是租用开发商车位的一律规定为180元/月(小型车)。
未规划建设地下车库以及规划建设地下车库的配比率在30%以下(包括30%)的老、旧住宅小区,地面停车收费小车30元/月/辆,中型车50元/月/辆,维持原来收费标准不变。
为鼓励私家车停到地下车库,规范小区地面停车。规划建设地下车库的配比率在30%以上、75%以下(包括75%),地下车库只能满足小区住户基本需求的住宅小区,小型车地面停车收费80元/月/辆,中型车100元/月/辆,地下停车180元/月/辆。
规划建设地下车库的配比率达到75%以上,能满足小区住户需求的住宅小区,地面为160元/月/辆、地下停车统一为180元/月/辆。已购买地下车位的业主,每月只需交车位的物业综合服务费50元。
另外,《办法》中要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物业收费进入“一费制”时代
【现行】
公摊费和物业综合服务费分离,电梯费、灯饰照明费等单独算作公摊费用。
【新规】
《办法》明确,以往单独算作公摊费用的电梯费、灯饰照明费等,统一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中收取,这也是我省首次提出并实施的“一费制”的物业收费规定。据了解,由于一些小区公摊费较高,且空置较多,“公摊平均原则”对一些住户显然不公。这也意味着空房不住,也要交公摊的电费了。
此前,合肥市实施的公摊费和物业综合服务费分离的政策,给收缴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公摊费过高也是业主诟病物业公司的重要理由之一。由此开始,合肥市业主缴纳物业费中,只需要缴纳综合物业管理费也就是物业费和停车费,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再收取。
据了解,公摊费纳入物业费“一费清”也是我省范围内的首次尝试。
一楼物业费不再“打折”
【现行】
有电梯住宅的一楼住户,免去电梯费,物业综合服务费按照90%缴纳。
【新规】
此次《办法》中,对于一楼住户不再“区别对待”,以后有电梯住宅的一楼住户也要和别的楼层住户交一样多的物业费。
实际上,目前合肥市有电梯的小高层、高层一楼的业主缴纳物业费时,分开缴纳的公摊费中基本上是免去了电梯费的。原因就是一楼住户不用电梯,顺理成章的不需要缴纳电梯费。
以后为何要交一样多?合肥市物价局房价处处长谢黎表示,公摊费纳入综合服务费,实行一费制后,电梯费占到原来的公共能耗费很少的一部分,单独就电梯费来减免部分物业费,这在标准的制定中并不合适。
想要啥服务可自由搭配
【现行】
物业费标准多层住宅分四级,小高层、高层住宅分两级,具体收费也可协商,但是,物业服务内容固定,业主即使有特殊需求,也无法额外要求增加服务内容。
【新规】
在新的《办法》中,“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标准”同时亮相,这意味着合肥物业费将采取“菜单式”收费。甲、乙、丙、丁四级,享受什么样的服务,就需要支付什么档次的费用。
将物业收费列入“菜单”,每个单子对应不同的服务等级和与之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在按照物业服务收费菜单“点餐”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从菜单中选择不同等级的服务项目。不同等级,对应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如综合管理费中,可以选择甲级服务里的菜单,而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可以选择乙级服务里的菜单。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