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省人大会议中心开幕。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宝顺主持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海深、朱维芳、文海英、胡连松、朱先发、郭万清、张俊及秘书长汪国才出席会议。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解正波作的关于《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蔡传扬作的关于《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主任会议研究,《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受主任会议委托,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张耀文作了说明。他说,《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颁布施行19年以来,对于我省贯彻实施代表法,促进我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起到了重要作用。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行了修改;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进行了修改。为维护法制统一,更好地贯彻修改后的选举法和代表法,同时把我省近年来在代表工作实践中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进一步支持、规范和保证我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充分发挥作用,有必要对实施代表法办法进行修订。
《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受省政府委托,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陈军作了说明。他说,1994年8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这一地方性法规的颁布施行,对于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推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2008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作了全面修订。2011年5月16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规定了“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为了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必要废止1994年制定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条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受省政府委托,省教育厅厅长程艺作了说明。他说,根据全国人大于1986年4月通过的《义务教育法》,1987年4月,省人大制订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要求。去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对义务教育提出了均衡发展、提高质量等任务。为体现国家最新精神,保持法制统一,有必要修订《办法》。同时,为依法解决我省义务教育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巩固我省义务教育改革成果,完善义务教育体制,也有必要修订《办法》。
会议听取了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栋作的关于《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说明和关于废止《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说明。会议还审议了人事任免案。
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余欣荣,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溯,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崔伟列席了全体会议。
列席全体会议的还有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负责同志,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
15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了《“两型社会”建设的法制保障》法制讲座。
来源:中安在线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