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期按人本服务要求实现就业援助精细化,用制度化安排实现就业援助长效化,从而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失地(失林)人员、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等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全面实行援助对象实名管理、动态服务;建立健全“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通过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尽快实现就业,已就业的援助对象通过享受政策扶持得以稳定就业、增加收入。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就业援助对象的扶持政策。援助对象均可免费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等公共就业服务,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组织起来就业补助、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还可享受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
《实施意见》突出了零就业家庭的援助政策。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1000元就业奖励;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每学年给予1000元补贴。
《实施意见》提出,通过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帮扶困难家庭人员特别是零转移就业农户至少有1人实现转移就业;对省内企业招用享受农村低保的零转移就业农户成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
《实施意见》还放宽了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008年12月31日前被认定为“4050”人员,其享受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已满3年,目前仍未实现稳定就业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退休(男60周岁、女50周岁)。
来源:安徽日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