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1日)房山检察院披露,由该院公诉的杨某持有伪造发票案日前已作出一审判决——因随身携带1350余张假发票的犯罪行为被查实,法院判决女子杨某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据悉,《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这是北京首例因持有伪造发票而获刑的刑事案件。
杨某是流动商贩。检方指控,今年5月,在京港澳高速路北京市房山区窦店服务区内,杨某随身携带1350余张伪造的发票。在其打算向过路司机出售时,被房山警方抓获。
经鉴定,杨某随身携带的及从其家中查获的假发票共计6种,分别为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停车定额专用发票、车辆通行费专用发票、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市工商企业专用发票、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几乎涵盖了市面上通用的大部分发票。
检方指控,杨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近日,认定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房山法院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据介绍,《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这一罪名。这是该法今年5月1日生效以来北京判处的首起持有伪造发票案。
>>检察官说法
持有伪造发票最高可判7年
房山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张敏介绍,“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的罪名。
依据该修正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了如下内容:“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张敏解释说,在我国,发票起着销货记录证明和税收计税凭证两项重要职能,是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发行、管理的。新增加的这一条款,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秩序的刑罚保护。
如何理解该罪中“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区别?
张敏告诉记者,由于《刑法修正案(八)》生效时间不长,具体办案实践刚开展,对“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界定,尚无明确规定。本案中,杨某所持假发票有1350余张,检察机关认为她所持有的数量明显触犯了刑律,故依法对其提起了公诉。最终,法院也支持了这一指控。
来源:京华时报(记者 于杰 通讯员 隗立娜) 编辑:孙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