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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男子围殴少年”事件两人被追刑责

2014-11-05 09:49:21 来源: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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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被追刑责 两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承办检察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本案中,程某(男,14岁)、郭某(男,14岁)、常某(男,14岁)均未满16周岁,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没有追究其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对郭某、常某由政府收容教养。程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还涉嫌放火罪,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追究其放火罪刑事责任。杨某(男,17周岁),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追究其寻衅滋事罪、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检察院为被打少年申请救助金 建议当地加强治安保护

据了解,在办理案件中,朝阳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处了解到被害人家庭较为困难,便联系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为被害人申请了小额救助金。朝阳检方表示,救助金,是对孩子进行心理安慰。让他知道,他被打了之后,社会各界关注,大家都没有抛弃他,愿意对他进行帮助,让他感受到社会的关爱。日前,朝阳检方已将钱交到孩子的父亲手里。

据了解,事发时打人孩子手里拿的砖是空心砖,客观上的打击力度并不是特别大,但是此事的恶劣性不在于身体的伤害,而是精神伤害。几个孩子手拿树枝和砖头,欺辱一个孩子。虽然伤情鉴定是轻微伤,但这事对孩子的精神伤害巨大。承办此案的检察官称,被害人来检察院时总是低着头。

检方启动对此案的社会调查时了解到,被害人的父母是河南人,三十五六岁,一直在北京打工,孩子很小就在北京生活,讲话的口音也是北京口音。孩子的性格内向,不爱说话,他被打也并不是第一次。他所生活的区域处于北京的城乡结合部,学校里高年级学生欺负低年级学生,或者校外的无业青少年找学校里的孩子滋事的情况也经常发生。孩子自认为这是生活中遇到的事情,没啥不正常,便没有跟家长说。孩子的父亲是通过警方在网上寻找网络视频的当事人,才得知此事。

此案发生之后,朝阳检方于7月2日将嫌疑人批捕,之后于7月十几号向朝阳警方发了检察建议。建议警方在该地区加强警力,强化安全保卫。据悉,该地区的孙河乡和崔各庄派出所已加强安保措施,治安状况有望好转。

编辑:杨舒文 标签: 男子 刑责 刑法 北京警方 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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