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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条例昨起实施 吸毒人员主动接受治疗不处罚
2011-06-27 10:17:54      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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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条例昨起实施 吸毒人员主动接受治疗不处罚

昨日,昆明警方在昆明市公安局戒毒康复中心公开焚烧3吨毒品。 新华社图

戒毒条例昨起实施 吸毒人员主动接受治疗不处罚

昨日,重庆禁毒志愿服务队志愿者在宣誓。 记者 梁杰 摄

关注6·26禁毒日

据新华社消息在2011年6月26日第24个国际禁毒日当天,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戒毒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同时废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条例规定,吸毒人员主动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戒毒治疗 主动接受不予处罚

吸毒人员可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吸毒人员主动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条例规定,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同时,戒毒医疗机构要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滥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决定之日起计算。

社区戒毒 离开超3日须报告

条例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定期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测,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此外,条例对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界定,即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累计超过30日的,属《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参加劳动 应给戒毒人员报酬

条例规定,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应严禁毒品流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参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对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信息保密 泄戒毒人信息追刑责

条例规定,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不依法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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