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不仅要发挥立法的规范和保障功能,也要拓展立法的引领和推动功能……
通过立法引领改革方向、推动改革进程、保障改革成果……
如何把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有效结合,坚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成为重庆市科学立法思考和探索的重大课题。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轩表示,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坚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是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地方立法应当坚持慎立多修、注重质量。法规清理是在重庆市委的领导下进行的,这也是重庆依法治市的“组合拳”之一,是从源头上查找问题、提高立法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决不可将清理成果束之高阁,将清理与成果运用搞成“两张皮”。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和2014年立法计划的形成,都充分运用了法规清理成果,应当认真贯彻实施。市人大有关专工委、市级有关单位和自治县要认真研究法规清理报告提出的建议,注重消化吸收,切实把好立法质量关,还要突出立法的地方特色,切实解决事关重庆市改革发展的实际问题。
“当前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新的改革政策和措施正在陆续出台,地方立法既要将中央已经明确的方针政策落实到位,还要前瞻性地为未来的改革发展留足空间。”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办公室主任张镇洲介绍说,此次法规清理工作始终坚持了清理“家底”、创新制度、为“改革铺就法治钢轨”原则,注重法规制度设计的前瞻性和系统性。
据了解,重庆此次法规清理工作,不是简单对照上位法规定,还充分考虑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重大改革举措的实施,如“对地方先行立法且符合改革方向但不符合上位法有关规定”等问题,实事求是分析问题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建议,突出了立法的前瞻性。经清理,查找出20件制度设计不合理、前瞻性不够的法规,占地方性法规总数的10.3%。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借助“第三方”视角,进行多层次、多维度评价,客观、理性地审视自身的立法工作,较好地体现了改革的精神和勇气。
“开门立法”长效机制亟待建立
部分专家指出,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成为全社会共识的当下,所依的“法”质量高低很关键,如何用更民主的办法、更科学的程序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考验着立法工作者的智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认为,对法规的清理,一直为社会各方所关注,要确保法规清理工作的质量,与民意同行是关键。法律规定是否公正合理,千千万万的法律适用者在与法律“打交道”的过程中,感受最直接,也最有发言权。因此,法规清理要“开门”面向全社会,集思广益,广泛征求相关部门、被管理对象、社会大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甚至是专门征求爱与法规“较真”者的意见。只有这样,法规清理才能“不留死角”,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谭宗泽教授建议,尽快建立地方性法规的定期清理机制,适时出台地方人大政府定期清理规范,让清理的长效机制明确化和法律化。
一些法学专家认为,重庆市探索了集中委托清理法规的基本路径和方法,为妥善处理立法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抵触、不一致等情形积累了经验,建议全国主要大中城市建立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资源数据库,为今后地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供系统、全面的经验借鉴和参考。
张轩表示,这次委托第三方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有效聚合了人大、政府以及学校各方的力量,是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公众参与”立法组织协调机制的生动实践,是立法机制的实践创新。要认真总结研究法规清理的方式方法,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定期对地方性法规“望闻问切”,使法规清理逐步形成常态化。要进一步探索这一好的经验做法,深化与科研院校的合作,完善开门立法机制、重大立法问题专家咨询论证机制、法规案表决前评估机制等,不断提高重庆市地方立法质量。
(原载于新华社《瞭望》周刊第4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