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在建的违法建筑咋处理?
解读:可以停水电气,并且强制消除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自行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后,当事人逾期未消除的,即可采取以下三种措施:
一是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二是查封施工现场;
三是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消除的在建违法建筑可以包括责令停工前的在建违法建筑。
疑问:已建成违法建筑如何处理?
解读:集中连片整治,并作三种处理决定
282号令要求对存量违法建筑进行集中成片整治。为逐步消除存量违法建筑,要求各区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进行调查、核实、登记,制定分期成片整治计划,原则上以小区、社区为基本单元,依法开展违法建筑集中成片整治工作。
明确了对已建成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标准,有三种处理决定:一是拆除或回填;二是没收违法收入;三是没收违法建筑。
对城乡规划区、城市发展备用地和基础设施预留地内的下列四种情形的违法建筑,坚决予以拆除。一是严重侵害公共利益;二是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三是破坏城乡景观;四是影响公共安全。
对符合城乡规划控制要求和建筑质量要求、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疑问:如何处罚违建的当事人?
解读:三种处理方式,还可能移送司法机关
有的违法建筑处理现场,当事人拒不配合,将进行严处。如何进行处罚?
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的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不得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当事人阻碍执法或拒不配合的,视情形,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治安处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诚信惩戒。对不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阻碍对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强制的当事人,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并向有关单位、行业组织通报。
三是罚款。违法建筑当事人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规定的罚款:违法建筑用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建筑用于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