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判几个月,看酒精含量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在刑法133条中增设了新的条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正式将醉酒驾驶纳入其中,成为刑法修正案中最引人关注的一条,如何量刑,也是市民较为关注的一点。
甘井子区法院办案法官向记者介绍,目前对酒驾入刑的量刑标准并没有详细的司法解释,在同情节犯罪中,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很多法院量刑中重要的参考标准。
目前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79mg,属于酒后开车;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属于醉酒驾车。超过80mg,酒精含量越高,量刑也就越重。
据了解,7月4日,沙河口区法院做出我市第一起酒驾入刑判决,判处金某拘役2个月,罚金1000元。金某被交警支队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16.098 mg/100ml。
李某被交警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89.5mg/100ml,被甘井子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1000元。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2 .8mg/100ml,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文/孙蓬娣
近日,甘井子区法院接连判决了两起醉酒驾驶案件,李某和杨某分别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和4个月,处罚金1000元和2000元。酒后驾车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能否免刑?有没有详细的量刑标准?如何确定判处拘役时间的长短?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办案人员。
李某是“酒驾入刑”正式实施后,最早因涉嫌醉酒驾车被查获的。5月6日19时50分,李某饮酒后驾驶黑色小型中华牌轿车在由山东路专业酱骨酒店行经甘井子区六万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6月20日,甘井子区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甘井子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李某的辩护人称:“李某的酒驾行为没有任何危害后果发生,要求减轻处罚并考虑免于刑事处罚。”但是法院认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不以危害后果的发生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所以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5月16日14时许,杨某喝酒后驾驶一辆营运性质的大型货车由泡崖小区行经甘井子区岚岭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杨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来源:新商报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