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城镇老旧居民楼未设信报箱的,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补建。”“如果发现快件里物品短少、损毁或与运单不符,收件人可以拒收。”这是《大连市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的内容。昨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以《邮政法》和《辽宁省邮政条例》为依据,结合我市自身特点,在加强我市邮政普遍服务,促进企业规范管理、扶持快递行业发展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四十六条。《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对快递服务浓墨重彩,规定了十一条。
公民的通信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确保公民享有通信权是政府的责任,而邮政是实现通信权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快递业迅猛发展,快递安全成为我们面临的新问题。但上位法相关规定比较原则,满足不了目前邮政、快递行业迅速发展和日益严峻的安全形势的需要。为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提高邮政服务水平,扶持和规范快递行业健康发展,保障行业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条例》立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同时,强调加强政府责任。《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并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责任促进邮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支持邮政业资源整合,促进快递业与电子商务、制造业等相关产业建立合作发展机制”。信报箱建设作为一项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在《邮政法》颁布之后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但是以前的老旧居民楼,由于无法找到补建单位,无法筹集资金补建,导致居民不能享受到该项权利。《条例》第十一条三款增加规定:“城镇老旧居民楼房未设置信报箱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补建。”
近年来,为适应快递蓬勃发展趋势,扶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和电子数据档案留存制度。”快递运单实物留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相应的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二年。第三十条规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快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签收。投递的快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如果发现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运单不符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可以拒绝签收,并在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签署姓名。”
《条例》还对快递终端投递建设、行业安全监管、个人信息安全及收寄验视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