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2015年的放假安排,根据通知的要求,2015年1月1日至1月3日放假调休。那么,如果这三天有的单位职工还要在岗工作,工资要怎么算呢?昨日,记者从我市人社部门了解到,如果这几天在岗工作的话,均要视为加班,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加班费。
其中,2015年1月1日,是法定假日,所以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的加班费为日工资的三倍,即当月应得工资÷月计薪天数(即21.75天)×300%;1月2日至1月3日,为公休日调休,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的加班费为日工资的两倍,即当月应得工资÷月计薪天数(即21.75天)×200%。需要注意的是,1月1日加班,收入除了300%的加班工资,还应当有基本工资,1月2日、3日加班,只有加班工资。同时,1月4日属于被调休的时间,虽然在日历上显示是周日,但当天工作不视为加班,不需支付加班费。
那么,这个加班工资是怎么计算的呢?为了解答这些困惑,记者特意请金州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的仲裁员帮大家算算。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内四区、旅顺口区、各先导区、长海县每月13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每月1200元,假设单位与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1200元,我们给大家举个例子:
以目前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200元来算,如果职工在2015年1月1日至3日加班,则应得的工资是1200元/月÷21.75天/月×300%×1天+1200元/月÷21.75天/月×200%×2天=386.20元。也就是说,如果在元旦假期连上三天班,职工至少能拿到38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