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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驾校新规 收费有三项变透明退费分阶段

2015-01-12 09:53:00 来源:大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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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驾校新规 收费有三项变透明退费分阶段

在大连一处驾校训练场地内,学员正在练习驾车技能。 本报记者 吕文正摄

2004年起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收费被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10年之后,我市再次发布驾校收费新规范:市物价局、市交通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将于2月1日起执行。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针对当前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的投诉热点,明确所有收费项目,确定退费的原则和标准,是此次新规范的重点。

投诉成热点 市场需要再规范

价格投诉是热点:1.随意降价竞争;培训缩短时间;克扣学时

2.中途收费;搭车收费;强制收费

市物价局负责人介绍说,针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的价格投诉,在我市价格投诉和举报中扮演“重要角色”。一是个别驾校存在恶性竞争问题。以市内驾校C1手动挡为例,大多驾校培训费备案价格为5300元,但培训淡季时,驾校为招揽学员收费降到3800元。随意降价竞争,培训时缩短时间,克扣学时,影响了培训质量。二是中途收费、搭车收费、强制收费现象较为严重。个别驾校以低价格招揽学员,再中途收费。有的驾校将网上下载的所谓考试题库作为理科辅导材料搭车收费,还有的强制收取本应由学员自愿选择的邮政费、保险费、辅导材料费等。

如今,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在快速发展。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目前,我市有驾校74所,教练员4769人,2013年培训学员10.8万人,2014年增长到12.9万人。该负责人表示,尽管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收费已实行市场调节价,但随着市场扩大,出现了不规范的收费行为,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影响了行业发展。因此,此次发布的《通知》重点是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管,保障学员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尤其是要有针对性地解决价格投诉的热点问题。

收费三大项 培训费、代收费、选择性收费

培训费:培训机构收取的理科培训费(含培训教材费)、术科培训费(含场地使用费)

代收费:培训机构代相关部门向学车人收取的考试费、驾驶证工本费、体检费

选择性收费:培训机构代办收取的职业资格鉴定费、保险费、邮寄费、辅导材料费等

《通知》提出,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收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培训机构可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成本,自行确定理科和术科收费标准。市物价局负责人表示,实行市场调节价,是要通过市场竞争提升驾校的服务质量,因此鼓励各培训机构开展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严禁订立价格联盟、协商串通涨价,以及采用低于培训成本方式搞不正当价格竞争。

收费透明化是《通知》的重点,明确了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的三大项收费。培训费:培训机构收取的理科培训费(含培训教材费)、术科培训费(含场地使用费)。代收费:培训机构代相关部门向学车人收取的考试费、驾驶证工本费、体检费。选择性收费:培训机构代办收取的职业资格鉴定费、保险费、邮寄费、辅导材料费等。

《通知》还规定,培训机构代相关部门收取的考试费、证照工本费按照国家、省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代收的选择性收费项目,应坚持学车人自愿原则,据实结算,严禁未经学车人同意,强制收取。

同时,各机动车培训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或电子显示设备,公示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以及价格、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投诉电话,让学车人对所有收费项目能够“一目了然”。

退费三阶段 看培训过程有标准

●两种情况全部退费 ●三种情况部分退费 ●两种情况不予退费

以往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缺乏明确的退费原则和标准,学车人中途退学时常与驾校发生纠纷。曾有学员交费报名后,一天也未参加培训,但在退学时驾校却非要扣除其1800元的费用。市物价局负责人表示,驾校属于民办技能教育,辽宁省2011年曾发布《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但是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并没有固定的时间和学期,该规定并不适用。而在培训期间,政策、成本等变化因素又较多,因此学车退费纠纷成为价格投诉热点中的热点。

此次《通知》明确规定,学车人中途退学应当提出书面申请,驾校按照培训的过程和阶段退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退还全部培训费:未参加科目一培训的;完成科目一考试后,由于培训机构的原因,60天内未安排学车人参加科目二培训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退还部分培训费:已完成科目一考试,因学车人个人原因未参加科目二培训的,退还扣除培训教材费、理科培训费及辅导材料费后的培训费;已参加科目二培训,培训学时未超过科目二总学时三分之一且未超过培训期90天的,退还培训费的50%;完成科目二考试后,培训机构90天内仍不安排学车人参加科目三培训的,退还培训费的50%。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费:由于学车人个人原因已参加完科目二培训,未参加科目三培训的;由于学车人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期限的。

此外,退还代收费用应根据培训实际,扣除已发生的费用,退还剩余费用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之后与委托机构结算。委托机构在30天内将培训机构垫付款项结清。

收费一次性 培训期不得再收任何费用

收费标准变动幅度超过5%的,需重新备案

收费标准变化,对“老生”不能再收费

不得另行向学车人收取场地使用费

为了解和掌握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水平和变动情况,实行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备案制度。《通知》要求,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自确定理科和术科收费标准起,应于15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收费标准变动幅度超过5%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即使收费标准发生变化,对“老生”也不能再收取费用。《通知》规定,培训机构应向学车人一次性收取全部费用,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凭据。培训期内,教学大纲及考试科目发生变化的,应遵循“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不得再向学车人收取任何费用。鼓励培训机构采用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管理模式。

此外,《通知》提出,培训机构没有训练场需租用经营性训练场、考试场地训练的,出租方与承租方需签订租赁协议,并可收取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标准可在中型以上汽车每学时不超过15元,小型汽车每学时不超过10元的范围内协商议定。场地使用费收支应计入学车人培训成本之内,不得另行向学车人收取场地使用费。

价格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于未经公示或收取公示以外收费项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以低于培训成本招揽学车人、搞恶性竞争或串通涨价,不具备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资格而实施收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学员,提供的培训质价不符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等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编辑:杨舒文 标签: 驾校 我市 通知 培训机构 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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