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11时许,沙河口区消防大队联合派出所对辖区单位开展了检查,在迎春街一歌舞厅发现,两名男子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内吸烟,此行为已构成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吸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二人行政拘留两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