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八类大病实行定点救治 费用定额控制
福建省在全面推行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范围,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发布《福建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对大病确诊程序、补偿比例等做出详细规定。2012年大病保障的病种包括: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疾病。病种范围今后还将根据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对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控制,并由新农合基金、医疗救助基金与患者个人按比例共同分担。
根据方案,患者按照重大疾病定额标准,向定点医院缴纳自付部分的住院费。出院时,定点机构按规定与患者结算自付部分的费用。定点救治机构会及时将患者住院信息传输给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则会按事先签订的服务协议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相关费用。民政部门应付费用由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先行垫付,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再按规定与民政部门办理结算。
除另有规定外,新农合基金的实际补偿比将达70%,个人自付定额标准的30%。属于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70%,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20%,个人自付定额标准的10%。医疗救助金额不受各地医疗救助封顶线限制,不计入当地个人年度医疗救助封顶线。
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解释说,重大疾病患者应同时满足4个条件,才可列入大病保障范围。一是当年参加新农合并缴纳参合费用;二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三是疾病诊断须符合大病保障病种范围;四是按诊疗规范或临床路径就诊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
患者如果不在定点医院就诊,或在定点医院就诊但未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临床路径或诊疗常规诊疗所产生医疗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障补偿范围,按参合地原规定的补偿方案进行补偿。重大疾病有其他项目予以减免相关费用的,应由其他项目资金先行减免后,剩余医药费用再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记者 储白珊)
■延伸阅读
大病确认四步骤
第一,疑似重大疾病患者(或直系亲属及其监护人)须持社保卡(如持合作医疗证,还应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县新农合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诊后可入院治疗。如果县内没有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患者可直接在本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指定的县外定点医院就诊。
第二,对于符合救治条件的重大疾病患者,定点医院将在就诊申请单(或转诊申请单)上签署意见,按照医院规定及时收治入院。
第三,患者(或直系亲属及其监护人)在确诊后3至4日内,要携带定点医院的就诊申请单(或转诊申请单)、社保卡(如持合作医疗证,还应带身份证或户口簿)、代办人(直系亲属或其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参合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其中民政医疗救助对象应向参合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
参合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申请当日完成审核,如遇特殊情况应于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在《福建省新农合重大疾病就诊申请单》或《福建省新农合重大疾病转诊申请单》盖章确认,并各留存一份备案。
第四,患者取得参合地新农合管理中心及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定点医疗机构应与患者签订单病种定额、按床日付费治疗协议(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除外),承诺按临床路径或诊疗常规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