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违法车辆拖车费保管费由警方承担

2015-03-12 16:17:58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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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2

车辆被扣留、扣押期间,保管费由谁承担?

《指导意见》规定,因涉嫌交通违法行为而被扣留的车辆,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扣押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交通类刑事案件的涉案车辆,扣留、扣押期间的车辆保管费用(包含车辆停车费及管理费)由执法机关承担。而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重量,由此产生的转运超载乘车人的费用、卸载和保管超载货物的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此外,《指导意见》规范了检测、检验、鉴定费用的收取。因公安交通执法需要,包括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和办理交通类刑事案件,进行的检测、检验、鉴定的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检测、检验、鉴定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解读

省公安厅的有关人士表示,因执法需要而产生的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如,被扣留、扣押车辆在扣留、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案需要而委托进行的检测、检验、鉴定费用,均规定由执法机关承担。

车辆被扣留、扣押后,如果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保管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其目的在于督促执法机关完善涉案车辆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对涉案车辆的管理,积极履职,对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车辆,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以避免产生巨额保管费用。

车辆被扣留、扣押后,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处理期限不接受处理的,执法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及时公告。若公告3个月后车主仍不接受处理的,执法机关可对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拍卖、拆除、强制报废等处理。

对依法解除扣留、扣押的车辆,执法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领回车辆,车辆依法应当予以收缴、追缴、没收、销毁、强制报废的除外。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法机关的通知时限的,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通知。

延伸

什么情形下,车载货物会被同时扣留?

《指导意见》还重申扣留、扣押车辆时不得扣留、扣押车辆所载货物。但在一些案件中,车辆所载货物系涉案财物且为认定违法所必需的,如机动车涉嫌超载时,需要扣押车辆所载货物进行称重检测;机动车涉嫌违反装载规定时,需要扣押车辆所载货物进行测量,以确定是否超长、超宽、超高;发生交通事故时,需要核实车辆实载货物重量,以确定是否超载、超载与事故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核实货物的损失以确定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在上述情形下,车辆所载货物本身系涉案财物,应当依法予以扣押,而不论装载货物的车辆是否被扣留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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