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通报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记者从福建省纪委获悉,日前,省纪委通报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具体如下:
浦城县交通局在2010年向南平市通辉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辉公司)借用闽HD9862车辆作为日常公务用车,报销相关费用,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吴成华同志作为交通局局长,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构成挥霍浪费公共财产错误,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吴成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浦城县林业局2014年期间用公款在荔园酒家和花家酒楼5次宴请相关人员共计3250元由县林业局同城宴请发生的接待费用,浦城县纪委作出如下处理:
浦城县林业局党委书记余向东(分管后勤工作)和县林业局副局长余定亮,多次组织和参与同城公款吃请,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其行为构成挥霍浪费错误,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余向东同志和余定亮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其他参与同城公款吃请的13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全县通报,吃请费用由上述参与吃请人员个人承担。现任县市场监督局党委书记、时任县林业局局长徐行宇,在担任县林业局局长期间,对公务接待审批把关不严,负有领导责任,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徐行宇同志进行诫勉谈话。同时督促县林业局局长宋少林组织落实相关整改工作,并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县委组织部副科级组织员李国忠上班时间因私不在工作岗位,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李国忠同志进行批评教育。
2013年8月,浦城县国土局南片支部7人在县国土局开支部会,山下国土所所长李毓雄邀请南片6个乡镇的国土所干部晚上在梦笔大酒店用餐,花费699元,随后在山下乡政府机关财务报销。山下乡国土所违反规定公款聚餐,鉴于情节较轻,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李毓雄同志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2011年至2014年,云霄县园岭森林派出所向园岭林场报支的8万元没有纳入单位对公账户管理,而是由派出所副所长陈义莹保管开支。其中,园费用岭森林派出所所长施喜德、副所长陈义莹、副所长方瑞明、干警蔡煌四人以补贴名义从中私分16000元、支付个人食堂伙食费8000元。
2015年1月,漳州市龙文区纪委根据区审计局移送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查实了蓝田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不规范,转移财政资金用于发放津补贴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此,一乡镇2名主要领导被追究党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