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法院介入调解,保险公司赔付22.5万元
25岁的小杨本来有一个可爱的女儿,漂亮、可爱,只是4个月前,因为小杨的一次倒车,这个一岁的孩子永远离开了他。
出事后,小杨自然很悲痛,处理完女儿的后事后,他去找保险公司,没想到,保险公司以侵权人与保险受益人是同一人为由,拒绝向小杨支付赔偿,经过法官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支付小杨保险金22.5万元。
爸爸倒车轧死女儿
小杨是安徽人,25岁,年纪轻轻,性子有些毛躁。几年前他到宁波来打工,在这里安家立业,娶了老婆,很快又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取名兰兰(化名)。
对这个女儿,小杨很是疼爱。
去年12月17日,小杨开着小货车去办事,自然忘不了带上兰兰,到了目的地,车子停好,他抱着兰兰下车。刚要走时,他又觉得车子没有停好,就把女儿放在地上,嘱咐她站在哪儿别动,自己便重新上车,想再倒一次车。
上了车之后,有些粗心的小杨忘记了兰兰还在站在车后面等着自己。
他挂了倒车档,松开刹车,此时的兰兰就正站在货车后面。乖巧的她只记得爸爸说的:站着别动。一岁的孩子还意识不到缓缓后退的车子有什么危险。
而小杨的小货车也没有倒车雷达,车子在慢慢后退,他一直没意识到有什么不对。
就这样,悲剧发生了,作为父亲的小杨,亲手将车子碾过了女儿幼小的身躯。
当小杨感觉到好像撞上了什么东西时,才恍然大悟,赶紧下车查看。而此时的兰兰,已经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血肉模糊。
惊慌失措的小杨抱起女儿幼小的身躯,发疯一般地往医院跑,可是兰兰还是因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
保险公司:撞死家人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悲痛过后,小杨想起来要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让他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指出,小杨在2011年4月与该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中有一个条款,其中规定:对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此,对于小杨女儿的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让小杨没有办法接受:女儿没了,还拿不到赔款。协商不成,无奈之下,小杨只好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4万余元。
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昨天,双方对簿公堂。小杨没有出庭,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
保险公司的说法是,保险合同中对上述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小杨选择了投保,就应该受到条款的约束。
“设置这个条款就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当一个人撞死了自己的家人,侵权人与保险受益人为同一人,他就不能因为自己的侵权行为再获益。”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小杨的代理律师有不同意见,因为签订合同时,小杨根本就不知道这个免责条款,换句话说保险公司并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所以这个条款因为不具有合理性而应被认定为无效。
最终,法官认定,除非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小杨是故意实施对女儿的侵权行为,否则这个条款就不能适用于本案。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小杨的损失。
另一方面,小杨作为孩子的父亲,没尽到监护责任,还主动实施了侵权行为,具有很大的过错,所以他主张的赔偿费用应适当降低。
最终,法官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了协议,由保险公司支付小杨保险金22.5万元。
来源:浙江在线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