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广西网1月19日电(梁杏柳罗彩萍)广西武宣县一男子在加油站占据加油车辆进出通道加水,被加油站员工劝阻后,该男子竟然操起加水管就殴打这名加油站员工。
2014年7月2日晚上11点,张某发现自己驾驶的货车没有水了,当其行驶到一个加油站时,便把车开到加油站的加油机旁边,准备让给车子加水。加油站的工作人员李某认为张某占用加油车道,阻挡后面的车辆加油,便上前劝阻张某,叫其到旁边的加水通道加水。张某则认为加水只是一瞬间的事,不会耽误太多时间,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在争吵的过程中,张某便持手上的加水管殴打李某的头部,致使李某受伤,经武宣县公安局法医师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被同事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000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张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可视为张某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的家属代为赔偿李同的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鲁莽行为深感后悔。
综合案件情节,1月16日,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