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西林1月26日讯 (通讯员 陆昱伶王艳芳)中学生相邀去游泳,不幸溺水身亡,近日,法院判决相邀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黄某某系西林县中学学生,其父母长期在外打工,2013年8月31日(星期六)放学后,因天气炎热,范某某等六人相邀死者黄某某到西林县火亮山铁索桥河边游泳,刚下水3分钟左右,黄某某便出现溺水状况,范某某等6人便游去扶黄某某,但大家未能把黄某某救上来。2014年5月20日,黄某某的父母亲向西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林县中学、范某某等6人以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造成黄某某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受害人黄某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其深知自身水性情况,对游泳有可能产生死亡的损害后果应当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积极下水游泳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黄某某虽是西林某中学的在校住宿生,学校对其应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但星期六、星期日是法定休息日,星期六上午下课后是学生自由活动时间,学校不可能对所有学生的自由活动进行完全的看管,而黄某某的父母明知星期六、星期日是法定休息日和孩子的自由活动时间,其孩子又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却长期在外打工没有监管孩子是发生事故的原因。另外,范某某等六人明知大家是未成年人而游泳是危险行为,在不清楚大家水性如何的情况下,还相约一起去游泳,与王某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决:范某某等六人的法定代理人各赔偿黄某某父母经济损失7419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校方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黄某某父母经济损失89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