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广西网2月2日电(梁杏柳罗彩萍)胎儿被查出存在异常并告知孕妇立即转院,孕妇却未及时转院。在转院后孕妇诞下一名死婴,怒告卫生院要求赔偿12万元。
2014年2月7日,孕妇张某来到所在乡镇的卫生院待产,起初胎动没有异常,第三天早上做例行检查时,医生发现胎儿胎动有不对,而卫生院尚未配备相应的设备,于是医生当即告知张某立即转到县医院,随后张某离开卫生院但却是未直接到县医院待产,而是当日下午才到县医院检查待产。次日,张某在县医院诞下一名死婴。伤心欲绝的张某觉得是乡镇的卫生院导致胎儿腹中死亡,将卫生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
诉讼期间,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卫生院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做了鉴定,经鉴定,卫生院对张某的检查没有违反操作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到卫生院住院待产,卫生院进行了正常的医疗检查,并在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告知张某卫生院医疗设备欠缺要立即转院,随后张某离开卫生院却未按医嘱立即转院而是拖至当日下午,且经鉴定机构鉴定,卫生院对张某的检查没有违反操作规定,张某胎儿死于腹中是由于胎盘异常等原因所致。
综合案件的情节,依照法律的规定,1月28日,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胎儿死亡与卫生院的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卫生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