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折
调解之后再起诉讼
从宋德祥2006年通过书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开始算起,到现在已历时近9年。
最初,宋德祥直接给相关部门和乔羽本人写信,希望改正错误署名,但是没有得到回复。
2011年6月,在中国文联为纪念建党90周年举办的“乔羽作品演唱会”上,乔羽亲自出席,晚会上演出的《山歌好比春江水》仍署名乔羽作词,此举让几位广西作者下定了以法律手段维权的决心。
2012年8月,歌舞剧《刘三姐》6位改编执笔人中的宋德祥、江波,以及郑天健之子郑金通、卞璟的外孙农杰,共同起诉乔羽侵害《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权。2013年7月,此案第一次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开庭前,审判员基于原告、被告双方均有调解的意愿,先进行调解。
在调解当中,乔羽方面表现出极大诚意,其委托代理人当庭表示,乔羽始终不认为《山歌好比春江水》是自己的作品,并代表乔羽对在庭的广西艺术家表示敬意。
在对一些相关事宜和协议的措辞进行商讨后,原告、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乔羽、雷蕾(雷振邦之女)在各大媒体上刊登声明,并给中央电视台和广西电视台发函告知声明内容:一.《山歌好比春江水》不是乔羽、雷振邦创作的;二.在《山歌好比春江水》上署名作词乔羽、作曲雷振邦均为误署,应予更正;三.乔羽对长期以来署名错误给原创作者造成的损害感到不安……
既然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一方为何在时隔半年后再次提起诉讼呢?
原告代理人何振强表示:“原告虽然表示同意与乔羽和解,但是对乔羽拒不认错的态度始终不满。对于侵权一事,乔羽拒不道歉,甚至连歉意都不愿意表示,仅仅在声明中表示感到‘不安’,这完全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怜悯,态度非常傲慢。”因此,他们决心推翻调解协议,将维权进行到底。
焦点
歌舞剧作者是否有歌曲署名权
在2月5日的庭审当中,已年过八旬的宋德祥、江波出现在原告席上。在旁听席中,还坐着一位白发苍苍的老者——当年彩调剧《刘三姐》创作组中的包玉堂也闻讯而来,在他心中,还有另一桩心事未了:1999年,彩调剧《刘三姐》的作者也曾状告乔羽侵权,认为他担任编剧的电影《刘三姐》剽窃了彩调剧《刘三姐》,此案最终不了了之。
庭审当中,原告重申了自己的主张,核心内容即“判令确认被告乔羽故意侵犯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署名权的事实,并责令被告乔羽立即停止对原告改编的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权的侵害”。
被告的代理律师这次并没有“向在庭的广西艺术家表示敬意”,但再次表示了乔羽“始终不认为《山歌好比春江水》是自己的作品”。针对原告提出的侵权责任,代理律师称必须解决“谁侵权,侵了谁的权”这一关键问题。被告一方认为,《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错误造成侵权,责任并不在乔羽,而是第三方误署;而且他们认为,原告只拥有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并非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的署名权,因此即使侵权事实存在,也并非侵害了原告的权利。
原告方出示证据表明,2000年,自治区文化厅和自治区版权局联合发布“关于确认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的公告”,自治区文化厅与郑天健、卞璟、江波、宋德祥、田明、古笛签订协议书,正式确认以上6人享有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认为《山歌好比春江水》作为剧本的一部分,署名权由此也得以确定。
对法庭辩论当中,双方几经交锋。原告律师说:“好比我有一栋房子,你把我房子里的窗户拆走拿到你家里,说我对这窗户没有拥有权,这是非常荒谬的。”
而被告律师则从歌舞剧与彩调剧的关系提出质疑,认为《山歌好比春江水》出于彩调剧而并非歌舞剧原创,两者的区别仅在于“红河水”与“春江水”二字之差。“比如李白的诗《早发白帝城》,我改成‘朝辞白帝白(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千(万)重山’,能算是我的作品吗?”
经过激烈的辩论,庭审最后,法庭最后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原告方坚决表示“不调解”。审判长宣布,由于原告方拒绝调解,如果庭后调解,原被告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