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柳州市制毯厂厂长会计受审
涉嫌侵占单位财产、销毁会计凭证账簿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韦林汕
昨日上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柳州市制毯厂厂长伍某良、会计张某英、林某华涉嫌职务侵占、妨害清算犯罪一案。庭审中,三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存在异议,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庭审现场:
厂长会计受审
昨日上午9时30分,法官宣布开庭,已是满头银发的伍某良、张某英、林某华被法警带至法庭被告人席中,旁听席中除了三人的家属,更多的是原制毯厂的职工。法庭首先核实被告人的身份,经查,伍某良,男,1944年出生,系原柳州市制毯厂厂长,现任柳州市久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张某英,女,1947年出生,系原柳州市制毯厂会计,现任柳州市久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林某华,女,1959年出生,系原柳州市制毯厂会计,现任柳州市久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犯罪,三人均于2013年8月2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1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妨害清算犯罪,同年3月6日由柳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
在改制中涉嫌犯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2月至12月期间,伍某良在担任柳州市制毯厂(以下简称“制毯厂”)厂长期间,与时任制毯厂会计的张某英、林某华经预谋后,伍授意张、林分别于2003年2月9日、2003年4月29日将制毯厂工商银行账户上的两笔50万、35.37万元分别以个人股金名义转存至制毯厂另一银行定期账户,后制毯厂于2003年5月份因企业改制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4月30日。在制毯厂资产评估过程中,伍授意会计张、林二人故意隐瞒上述“制毯厂”定期账户,没有将该账户提供给会计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导致该定期账户上共计85.37万元没有列入资产评估的项目中,2003年6月制毯厂资产评估结束改制成柳州市久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加公司”)。2003年7月30日、2003年8月11日,伍某良要求张、林二人分别将上述85.37万元以个人股金名义从原账户转存至“久加公司”账户上。
此外,在2003年2月至12月期间,伍某良还授意张、林二人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没有将制毯厂建设银行账户中的235.7万余元资金列入资产评估,其中的120万元从1998年定期存款一直转存至改制后,2003年6月企业改制完成后,张、林二人将上述资金转入“久加公司”账户上。2003年6月17日,“久加公司”还收到税款账户转回的10万余元和制毯厂下属公司柳州市民生公司40万元,上述50万元在企业改制时也没有列入资产评估当中,企业改制完成后该笔资金均由张、林二人转入“久加公司”账户上。2003年6月至2008年期间,伍某良与张某英、林某华经预谋后,在明知会计档案有一定保管期限的情况,为了逃避查处,张某英、林某华在伍某良默许的情况下,将原来柳州市制毯厂改制前的部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采用火烧或碎纸的方式,在“久加公司”办公楼内销毁,导致柳州市制毯厂会计资料不齐,该厂的债权债务、资金的用途至今无法完全查清。
被告人:
对指控有异议
经查,伍某良与张某英、林某华涉嫌侵占单位财产共计371万余元。制毯厂企业改制完成后,三人将该笔资金转入“久加公司”账户上,用于发放原制毯厂职工安置费、补偿费、税费及“久加公司”的股东津贴、红利等。2013年8月21日,公安人员将三人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伍某良、张某英、林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三人在企业清算过程中,藏匿财产,应以妨害清算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此外,三人为逃避查处,故意销毁会计档案,应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伍某良、张某英、林某华均表示异议。伍某良称,自己并没有侵占单位财物,而他自己也并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张某英称,她不清楚自己是否犯罪,而她自己并不是专业会计,对于一些会计知识也不是很懂,她只是按照领导的指示来做事,而且事情过去时间太久,有些细节她都不记得了。而林某华则称,她并不认为自己侵占了单位财物,而且单位也好几次搬家,一些会计凭证、会计档案、账簿等也存在遗失的情况,并不能说是她们销毁的。
目前,柳北法院还在对该案作进一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