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说各有理 双方分歧大
“我方的产品均有绿色检验报告,均为合格产品。”昨日法庭上,康某的代理人反驳说,陈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在交货的时候,木材就已经被该种虫类感染,这种虫类从幼虫变为虫类的时间是2个月的时间。但陈女士发现该虫类的时候,还处于幼虫的状态,该虫长有翅膀可以飞的。且现在也无证据证明,所出现的虫就是双钩异翅虫。陈女士向林业部门反映后,林业部门工作人员也到他的店铺调查过,并未发现该种虫类。陈女士发现仅一块地脚线被虫蛀,却把所有的产品拆除,都算做损害范围,是自己扩大了虫害的损害范围。杀虫完全没有必要需要3个月时间,房屋空置费损失根本就没有依据。
当法官问陈女士方,有无保存有产品样板时,陈女士方回答没有,全部销毁了。陈女士还强调,在销毁时,康某的工作人员也在场。康某方承认当时确实有工作人员在场,但他们对陈女士的处理方法是不同意的。出现虫蛀的只有一块板,他们同意更换该板,但陈女士不同意。陈女士还表示,全部销毁是林业部门的建议。“由于该虫害的危害性较大”,不处理会影响到邻居。但对该说法,陈女士拿不出任何证据。康某则表示,陈女士的说法没有依据,因为到目前为止,林业部门并未要求他们将产品销毁。
法官又问双方,他们认为这地脚线出现虫蛀的原因是什么?陈女士方认为是产品自身携带的瑕疵。而康某方认为,是陈女士购买之后产生的虫害。
由于发生虫害的木板已经销毁,双方分歧又大,法官表示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