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新“起征点”9月1日实施,9月发放的8月份工资按什么标准扣除呢?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是否采用新扣除标准以“实际取得”时间为准,也就是说,如果8月工资是在9月取得的,按3500元/月的扣除标准计征个税。
公告明确,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这就意味着,是否按新标准扣除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为准。假如单位在9月5日发放员工8月份的工资6000元(扣除“三费一金”后),按照修订后的《个税法》计征,应纳个税额=(6000-3500)×10%-105=145元。
公告还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等于两者之和。
来源:广州日报(记者 何颖思) 编辑: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