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记者从海南省工商局获悉,为充分利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若干意见》授予海南省的优惠政策,积极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将《若干意见》的21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海南省工商局研究制定了34项具体措施。 措施主要涵盖 放宽投资游艇、高尔夫、邮轮、汽车租赁、房车旅游等服务业企业的经营范围,放宽企业冠名条件和股东资格条件等。
34项具体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 放宽投资游艇、高尔夫、邮轮、汽车租赁、房车旅游等服务业企业的经营范围,除涉及前置审批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支持优化旅游产品结构,对新兴的特色旅游产品,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并且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积极予以登记注册,先行先试。
二、 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字号使用条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企业外国(地区)投资者知名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为外商投资企业跨区域统一经营提供便利。
三、 放宽股东资格条件,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凡具备法人资格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可成为公司股东或股份制企业的出资人。
四、 积极引导旅游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省工商部门规定,“琼州百景”所在地市县工商局要引导景区经营者或管理者申请注册景区商标,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当地旅游经济发展
五、 大力支持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规定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除有特别规定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及其授权的分公司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其他经营性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
来源:中国日报海南记者站 (记者黄一鸣 刘小利) 编辑: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