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9日,海南省海口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10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户籍在海口市或户籍不在海口市但在该市居住满两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旁听海口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办法》规定,海口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安排公民旁听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具体组织公民旁听工作。安排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通过海口市属新闻媒体及“海口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告。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规定内容具体为十条。《办法》规定,每次旁听的人数一般不超过6名;公民旁听会议时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旁听公民可以在会场外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反映意见或建议,并由办公厅研究处理。(记者 黄一鸣 实习生 韩雪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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