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出台医改新政,将全面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原则10元左右。海南目前医疗诊疗费又是执行什么样的标准?20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南省卫生厅农卫处了解到,海南自2011年就已实施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10元的标准。
“海南已实施了该标准。”海南省卫生厅农卫处副处长罗正秋2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据了解,2011年6月,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了《关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的通知》。通知规定:在全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
那什么是一般诊疗费?该通知规定,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含病历手册,不含药物、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血液和血制品等费用),不单设药事服务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通知提到,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暂定为每门诊人次10.00元。参保参合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医保部门报销每门诊人次8.00元。(记者谭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