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便宜”不存在
2010年2月4日,洛阳市民王先生在一家超市得到一个宣传促销彩页。这张彩页上有“得利斯无淀粉火腿肠”原价17.6元,促销价13.8元,促销日期为2月4日至13日。
心动的王先生一次就购买了40根,共计花费552元。当时,王先生暗自高兴,以为捡了个大便宜,就忍不住向朋友炫耀。谁知,朋友看后说他上当了,这家超市一直都以13.9元卖这种火腿肠,朋友甚至找出了以前的购物小票让他看。这一下,王先生傻眼了,本来以为捡了多大的便宜,最后仅仅便宜了4元钱。
后来,在其他超市中,王先生特意注意了这种火腿肠,根本就没有看到有17.6元的价格。经询问多家商店证实,商家从未卖过17.6元这样的高价。
超市先被罚款后惹官司
气不过的王先生随后向洛阳市涧西区发改委进行了举报。
涧西区发改委调查后认为,超市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得利斯火腿肠,标称原价17.6元,现价13.8元,其实际并没有销售过17.6元的火腿肠,从事实上形成了价格欺诈。对这一认定,超市对检查出的价格违法事实、证据和文件依据没有异议。因此,涧西区发改委最终对超市作出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超市未对此处罚提出异议。
处罚决定执行后,王先生又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超市向其支付赔偿费用(购物款的两倍即1104元)及维权产生的费用1000元。
法院判决:退一赔一
在法庭上,超市辩称:宣传彩页中拟定的价格是完全遵守生产方的协议进行的,促销活动都是与生产方拟定的,超市并不是虚假宣传。针对王先生提出的维权费用,超市方认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至于为何对于发改委行政处罚未提出异议,是“基于配合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态度,并不能证明该处罚是正确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洛阳市涧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应当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不得采取任何欺骗手段谋取利益,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了被告在销售本案所涉产品时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被告也未依法对该行政处罚提出异议,故法院对于被告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购物款两倍的赔偿费用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退回所购产品并要求等同于购物款的赔偿,即“退一赔一”;但是,现在王先生已经对其所购产品食用完毕,客观上已不可能退货,故被告应依法按照购物款的数额552元向原告进行赔偿,另外再赔偿消费者王先生维权费用100元。
来源:大河报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