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召开的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哈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和《哈市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这标志着哈市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将实行市级统筹。
据悉,工伤保险方面,哈市将从2011年9月1日起,把工伤保险工作基础好,参保率、基金征缴率比较高,条件具备的县(市)先期纳入市级统筹,其他县(市)待条件成熟时逐步纳入。各县(市)因当年未完成扩面、征缴计划的,工伤保险基金无法满足当年支付差额部分的50%,由各县(市)财政垫付,以后从基金中逐年归还。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决定统一由市人社局做出,各区、县(市)人社局负责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
据了解,哈市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确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4%。其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后,可将参保前老工伤人员同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不需另外缴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原由所在单位支付,从2011年1月1日起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工伤职工到哈市行政区域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原由所在单位支付,从2011年1月1日起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据悉,受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影响,哈市所属县(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普遍比较困难,部分县(市)没有能力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导致失业人员待遇水平偏低。提高统筹层次后,有利于提高失业人员待遇标准。今年,哈市先将当地失业保险基础工作好,职工参保率比较高,失业保险基金有结余,并轨遗留问题少,当地财政能够解决或解决部分并轨遗留问题的县(市)先期纳入市级统筹管理,其他县(市)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考虑县(市)承受能力,市级统筹后县(市)参保单位最低缴费基数确定为“十县(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与市区统一。
来源:黑龙江日报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