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记者 汪洋) 私接管道、加装放水装置,有人在供暖设备中做手脚影响左邻右舍供热温度怎么办?日前,哈市住房局、公安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窃热”行为、处罚方式作出相关规定,并鼓励市民举报。举报电话:哈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87390010,哈市公安局经保支队:84694157。
《通告》中规定,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对发现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可现场采取切断管线或关闭供热阀门等方式进行制止。供热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终止供热,收取应缴费用和违约金,因停止供热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违法用热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那么,去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窃热”金额超千元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如何界定的呢?哈市供热办工作人员介绍,“购水成本+加热成本1吨水的价位≈10元钱,因此,超千元应为偷取热水100吨以上。”此外,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为啥不能偷用热水?
供暖管道中要有足够的水量保持热水的正常运行,一旦失水会导致供热系统亏水或者气塞,严重甚至会造成锅炉重大安全事故。暖气设施中大量失水,也会影响整个系统的压力和流量,需要补充大量凉水,势必也会影响供热温度。
●“窃热”咋处罚?
据去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第三款对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务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窃热”金额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数额较大,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窃热”行为都有哪些?
擅自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加装放水装置、循环水泵;
擅自将供热用散热器改装为换热器,并用于其他用途;
采用热计量方式收取热费的,擅自拆除、损坏、改装、跨越供热计量装置,或以其他方式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
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瞒报用热面积;
已办理停热或被供热企业停热,在停热期擅自恢复供热;
采用其他方式盗取城市供热热能、热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