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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委员彭玉珍: 警用标志岂能滥用 应管理乱穿警服现象

2015-01-28 11:19:14 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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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1月27日讯(记者 雷蕾) “从城管、交通、烟草稽查、环保、屠宰,到小区保安、酒店门卫、电力职工、停车场收费人员,都在穿着与警察制式警服颜色相似,款式相当的制服,有些甚至佩戴警帽、警徽、警号等警用标志。”在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省政协委员彭玉珍提交了提案,建议立法管理乱穿警服、乱用警用标志行为。

彭玉珍认为,制服是“国家权力”的符号,警察作为国家执法者,其警服是表明其身份的重要标志,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然而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擅自模仿穿着警察制式服装和乱用警用标志的现象愈演愈烈。

记者就此咨询了省公安厅相关工作人员,警方认为,非警务人员穿着警服,极易造成老百姓真假难辨,警察执法权威下降,素质不高的非警务人员穿着警服,导致“警察”不规范执法,“警察”形象不佳,“警察”不管事儿等负面舆论报道时有发生,对民警形象造成很多不良影响,警方呼吁对穿着警用制服给予管理,还警服一个威严。

据介绍,198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立即制止擅自统一着装的通知》,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规定,统一着装的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着装的,要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并予以销毁。这两个通知虽然要求明确,但未明确谁来管理、如何处罚,未形成长效机制,从执行的效果来看并不理想,进行国家立法才是解决之道。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只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正式的警服、警用标志的行为及处罚办法作出了规定,而对模仿警服、警用标志式样,仿制、持有、使用近似警服、警用标志仿制品的行为没有作出规定。

彭玉珍建议,有关立法机构应尽快以法律的形式作出相应修改,明确主管部门和处罚标准,对乱穿警服、乱用警用标志行为严格管理,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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