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晚报3月19日讯省发改委日前出台《黑龙江省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乡(镇)级党政机关不得建造超高层办公用房,门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根据标准,乡(镇)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人均使用面积为,乡(镇)级正职不应超过24平方米,乡(镇)级副职不应超过18平方米,乡(镇)级以下不应超过9平方米。服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应超过8平方米。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建筑容积率应大于等于0.8,入口门厅高度不应超过两层,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6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