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26日讯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4〕139号),经哈尔滨市政府批准,正式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高市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460元/月人提高到510元/月人,财政补助水平由320元/月人提高到335元/月人。
(二)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将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2508元/年人提高到2700元/年人;从2014年10月1日起,将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2700元/年人提高到3000元/年人,财政补助水平由1812元/年人提高到2100元/年人。
(三)从2014年1月1日起,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年3660元/年人提高到5800元/年人;市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年2570元/年人提高到4000元/年人。
二、提高县(市)(含双城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从2014年1月1日起,将县(市)城市低保标准由376元/月人提高到440元/月人,将财政补助水平由282元/月人提高到297元/月人;将农村低保标准由2181元/年人提高到2700元/年人,将财政补助水平由1483元/年人提高到1627元/年人;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3660元/年人提高到5400元/年人,将分散供养标准由2570元/年人提高到3800元/年人。
三、提高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
(一)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按市区低保标准的1至1.2倍同步提高到510元/月人至612元/月人。
(二)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市区低保标准1.2至1.5倍同步提高到月人均612元/月人至765元/月人。
(三)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县(市)低保标准的1至1.5倍同步提高到月人均440元/月人至660元/月人。
(四)市区农村低收入标准按市区农村低保标准1-1.5倍同步提高到3000元/年人至4500元/年人。
(五)县(市)农村低收入标准按县(市)农村低保标准1-1.5倍同步提高到2700元/年人至4050元/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