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掌柜赔钱 淘宝网应接受建议
淘宝“掌柜”刘某当庭陈述,该芳奈公司购买并公证的这套内衣,生产厂家为深圳市柔丝制衣厂,确实与包装罐上注明的生产厂家不符,系贴牌生产。法院认定,刘某销售的假冒内衣侵犯了芳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芳奈公司的其他合法权益。
淘宝网是否构成侵权?法院审理认为,网络购物交易平台是新兴经济事物,淘宝网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该履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但是这种管理职责如果以要求其对网络环境中数量巨大且不断变动的所有交易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则显得过于严苛,且可能超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从技术和成本上讲,不具可实施性。
本案中,虽然客观上淘宝网为刘某的网店的侵权行为提供了网络虚拟空间,但是淘宝网及时删除了涉案商品所在网页,履行了适当的事先审查和事后补救措施,与刘某不具有侵权上的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单方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刘某的网店规模较大,网页显示一个月卖出过78件侵权产品,且该店铺为四皇冠店铺,相当于各类产品成功交易过10万次以上,综合考虑到该网店的规模和侵权的程度,法院酌定判处刘某赔偿芳奈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公证、律师等其他合理费用1.7万余元。对于芳奈公司提出的在媒体上登文致歉的要求,由于商标权属于财产权,而赔礼道歉属于对人身权益侵害时适用的法律责任,因于法无据,法院予以驳回。
据了解,武汉中院虽然驳回了原告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在宣判时,向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出四条司法意见和建议:要求其加强网络商标侵权的技术监管能力,建立知识产权联动保护机制;加强网络商家身份审查,延长商家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的保留时间;修改投诉处理规则,方便权利人投诉;建立违法商家“黑名单”公示及消费警示制度。
[专家解读]
淘宝网应为打假提供便利
记者5月11日就该判决结果请教了多位法律专家,他们表示此案的判决对今后类似的案例具有指导意义:
目前,实体交易中的制假售假现象都难以杜绝,要想由一家网络公司来制约其平台上海量的卖家不售假是不现实的。由于网店的销售行为较为特殊,认定售假的过程也较实体店更为复杂,淘宝网无法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进行一一审查;淘宝网能做到事前对买家身份审查、事后对侵权行为进行补救,并为权利人打假提供必要的便利,确实不宜对淘宝网这种新兴的业态过于苛责。
其次,虚拟店铺的监管职责,实际上还在于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应该将管理职权由现实向虚拟世界延伸,对恶意侵权行为采取灵活的处罚机制,与其非法所得进行挂钩。
最后,淘宝网应该为权利人的维权行为提供一切便利,目前,淘宝网自行制定了一些关于打假的“游戏规则”,但这些规则是否有利于权利人维权,是否要求过于严格?在此案中,淘宝网要求权利人提供侵权网页的ID地址,但网页的制作和删除非常容易,时刻不断更新的网页给权利人维权造成困难。如果权利人能提供其他证据,足以证明网店的侵权行为,也能让被告淘宝网直接对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进行判断,则淘宝网仍负有删除及制止侵权信息传播的义务,不能因其单方制定的投诉条款而免除监管义务。关于淘宝网是否有主动搜索、判定侵权商品并查封网店的权力和职责,有待相关立法予以规范和完善。
来源:武汉晚报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