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湖南省专利条例(草案)》提请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为鼓励发明创造,《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专利奖,对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实施单位给予奖励。”
“十一五”期间,湖南专利事业快速发展,2010年全省专利授权量达13873件。《条例(草案)》共8章44条,主要就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作了规定。除规定设立湖南专利奖,《条例(草案)》还规定了一些激励措施,如“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专利权或者准备放弃专利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优先受让权”等。
在专利保护方面,《条例(草案)》主要就委托执法、调查取证、展会专利保护等作出规定。如规定“省、市州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实施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自身难以收集的证据,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协助收集。被请求协助的部门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针对展会中容易出现专利违法行为的现象,《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规定应当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展会,展会主办方应当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专利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参展方不能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不得允许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在加强专利管理方面,为避免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流失、侵权给国有企业和政府造成重大损失,《条例(草案)》规定,要实施专利资产评估制度和重大经济活动专利审议机制。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王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