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要》亮点】
●坚决克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倾向。
●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合理的诉求、合法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
【观点实证】
特邀嘉宾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主任 钟实
7月18日,12名市民代表参加《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
12位陈述人既有来自银行系统、学校、视频监控专业公司、商场超市、文娱场所、新闻媒体等方面的代表,也有专家学者、律师、社区居民。“新增2.6万个监控探头该装在哪里?”、“会不会侵犯老百姓隐私?”等市民最为关注的问题成为本次听证会热议焦点。
“立法听证会”这种形式,已经成为普通民众参与立法的一种形式。钟实说,刚刚出台的《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提出,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同时要“坚决克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倾向”,这对湖南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加大开门立法的力度
8月8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将《湖南省专利条例》(草案)在湖南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公布了联系电话和邮箱。这种做法已经成为我省立法工作中的“常规动作”。
“法如天平,应不偏不倚。”钟实曾参与审议法规草案200余件,是我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程的见证者之一。他告诉记者,要做到《纲要》提出的“克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倾向”要求,惟有进一步加大开门立法的力度,让不同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让每一个相关的群体都能在立法过程中说得上话。
钟实说,事实上,从立法项目的征集开始,民众的意见就已经被吸纳到立法中来了。从2002年开始,省人大常委会就向社会发出征集令,公开征集立法规划建议项目。这一项工作,省政府法制办也是从2008年开始做的。
2008年-2010年,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112件。近年来,一个变化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相继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募捐条例等。“今年湖南社会立法突出‘山清水秀’这个主题。”钟实介绍,重点是围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立法,以保护风景名胜区、森林资源和治理湘江等。
立法少不了意见交锋
通过立法谋取部门利益的倾向,是指超越法定职权谋取部门利益。 钟实认为,主要表现在:通过立法把其他部门的职权化为己有,如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侵犯公民、法人基本利益,随意设定义务,如向老百姓收费等;社会关系通过市场、民事法律可以调节的,却要求赋予行政手段强行调节;在立法中掺加设置机构、列入预算等不合理要求,干预机构改革和预算平衡。对此,省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要在立法审议中进行把关。
在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这部法规草案由省人大内司委于今年5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由于涉及到企业和职工的双方利益问题,审议中意见分歧较大。
“有争论是好事。立法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博弈,少不了意见交锋。”钟实表示,每一部法规草案提交人大审议,都要经过初审、二审,甚至三审,审议的过程就是各种意见交锋的过程,同时也是法规完善的过程。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既要考虑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兼顾企业的长远发展,还要维护社会的稳定,需要综合各方的意见。
6月份以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这部法规草案,先后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赴部分市州进行调研,邀请人大代表对法规草案提意见,并将法规草案在媒体公布,公开征求意见。钟实说,听取专家意见侧重从法理上把关,政府部门意见主要是从宏观决策、管理上把关,而人民群众的意见主要反映立法规范是否符合老百姓的真实意愿,把好事实关。
探索多元化法规起草机制
就湖南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的法规草案仍然是由政府职能部门起草。这是因为政府职能部门对于相关工作最为熟悉,制定出来的法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部门利益的痕迹。
《纲要》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法规规章起草工作机制,完善委托起草和立法机构、专家学者等联合起草的方式。”钟实说,在法规的起草阶段,“多元化的法规规章起草工作机制”是消解部门利益化倾向的一个有效手段。在这方面,我们或许可以借鉴外省的一些经验。
钟实介绍,目前湖南采取的做法是,湖南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工作,适时跟踪了解立法项目进展情况,尽量避免职能部门在法规起草中掺杂部门利益。同时,为防止立法中的“利益输送”,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有四条规定:立法过程中不允许任何人向起草单位提出任何要求;修改法规过程中不允许在起草部门选定的宾馆改稿;不允许在起草部门报销车旅费;不允许参加起草部门的高消费活动。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王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