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业“门槛”要再高些
【《纲要》亮点】
●健全完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水平。
●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的准入机制。
【观点实证】
特邀嘉宾 湖南省司法厅厅长 夏国佳
在夏国佳心里,有两组数据记得很牢——
自2002年国家首次司法考试以来,每年我省考生考试通过率始终在10%左右;
湖南在2009年、2010年两次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集中整治活动,8家不符合标准的执业机构被注销,500余名不合格执业人员被清退。
接受记者采访时,夏国佳这样解读这两组数据:法律服务水平的高低已成为一个地方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律服务行业“入门”越来越难,行业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
夏国佳说,《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提升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业准入机制”,这是省委基于法律服务行业发展规律和工作现状作出的重大决策。
全省共有各种法律服务机构1600余家
在湖南,法律服务业已形成以律师为主,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这是一支建设法治湖南的生力军。”夏国佳介绍,截至今年6月,全省共有各种法律服务机构1600余家,法律服务工作者15800余人。1至6月,全省法律服务工作者共担任政府及部门法律顾问726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2万余家,受理和指派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2万余起,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5.8万余件,办理公证9万余起,完成司法鉴定4万余起,化解矛盾纠纷14万多件,服务群众法律需求15万余人次,切实彰显了服务法治湖南建设的职能优势。
然而,在一些群众心目中,直接与法律打交道的法律服务行业,并非是一片净土。
夏国佳坦言,当前法律服务行业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出现这些问题怎么办?他认为,按照《纲要》的要求,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的准入机制,是一个重要的解决之道。
“法律服务行业准入制,既包括法律服务主体进入,也包括法律服务主体退出。”夏国佳解释说,一方面,法律服务专业性强,事关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法律服务的执业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资格和道德素质。另一方面,对不具备法律服务市场资格的机构和个人,限期清理出法律服务市场,更是促进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行业形象的必然需要。
从解决“量”的问题,到解决“质”的问题
在上世纪80、90年代,我国法律服务行业准入门槛比较宽松,主要解决的是“量”的问题。这些年,准入条件在逐渐提高和收紧,将逐步解决从业人员“质”的问题。
夏国佳说,准入制度是法律服务行业规范与管理的重要内容。从国外经验来看,要取得法律服务的从业资格,相当之难。与国外相比,目前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准入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从准入的规则体系上看,律师执业准入管理的措施有待进一步细化,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类别、准入标准和条件、资格考试制度等尚未完全统一和明确;
从准入“门槛”设置上看,我国《律师法》中关于律师执业准入的标准设置相对原则和宽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准入“门槛”偏低,公证员队伍缺乏高层次法律人才,法律援助工作力量整体偏少;
从准入管理力度来看,一些司法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管流于形式,少数管理部门对行业准入的调查与审核不严,少数行业协会自律手段疲软,司法鉴定还存在多头管理……
以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准入管理,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的法律服务队伍,成为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的题中之义。
准入管理要再严一些
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某在执业中多次向法官行贿,行贿次数10次,涉及金额10余万元。今年5月,省司法厅对张某某进行立案调查,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对法律服务行业的准入管理,只能严一些,再严一些!”夏国佳说,作为全省法律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省司法厅将按照《纲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准入管理。
准入机制将更健全。健全完善律师执业许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核准、法律援助律师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等制度规范,对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和人员准入的原则、形式、条件、程序及办理准入的政策依据、办理流程和期限、责任追究等明确规定,严格落实。
准入审查将更严格。切实从执业人员能力素质、个人品行、实习表现等方面严把“入口”,保证准入执业人员具有较高工作水准。同时,通过开展法律服务质量检查、从业人员年度考核和公示等措施,完善法律服务行业退出机制,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执业监管进一步加强。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质量保证、收入分配和内部制约机制,不断提升内部建设和管理水平,对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吊销执业证书情形的机构和执业人员,一律清理出法律服务队伍。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王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