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熟人手中转租的门面,由于轻信不会有“麻纱”就没有签订租房合同,现在成了一桩说不清、道不明的事情。“房租已经交给了熟人二房东,现在他不认账,房东向我催讨房租,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8月2日上午,邵东的曹先生特意来到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接待室寻求法律指引。
出现转租纠纷的这个门面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是曹先生找一个熟人转租的,正因为这样,他当时没要求签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门面从2011年4月15日起转给曹先生经营,转让费10000元,先付三个月的租金6000元。曹先生分两次付清了钱,第一次给了14000元,第二次给了2000元。曹先生的朋友第一次收到钱便出具了一张收条,上面简单地写着“收到转让费加房租14000元”。
曹先生十分后悔地说:“当时说好门面租赁费由他转交房东,这些钱我全部直接交给了他,没想到现在房东来找我要租金,我还不知所措,便找朋友问是怎么回事,他竟说我当初付给他的钱是转让费和两个月的房租。”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王焕清律师表示,像曹先生遇到的这类民事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只能走法律途径。不过因为没有书面租赁合同,收条又十分简单笼统,依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很难证明当初的口头约定。
王焕清律师说,目前房屋租赁市场有关房子转租的现象很多,12348法律服务热线从今年元月到现在,接到关于转租的纠纷不下200件,其中51%是没有签订转租合同,24%是因为没有取得房东同意转租而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其余的也是因为签订转租合同时,约定不明确或者缺少租赁合同的关键要素而产生分歧。
王焕清律师提醒,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三点:第一,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合同。第二,尽量采用书面合同。对房屋所处地理位置、房屋面积、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详细约定。第三,承租人转租的,应当经过房东同意。未经房东同意,房东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次承租人对房屋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来源:红网 编辑:王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