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仍冒用朋友名字和证件租车驾驶,最终酿成车祸致使1人死亡,心存侥幸的向某终于品尝到了自己酿造的苦酒。8月24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向某有期徒刑6个月。
向某,男,25岁,初中文化,苗族,沅陵县人。2010年12月8日,其冒用朋友宋某的名字和证件,从沅陵县安信汽车租赁服务部租借一辆湘N46596奇瑞牌红色小轿车。9日晚10点钟左右,向某驾驶租来的小轿车,搭乘女朋友马某由沅陵湘中电力局往沅水大桥方向行驶,行经县城迎宾北路海灯批发部门口路段时,将横过马路的行人田某撞倒在地,受伤后的田某经该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沅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向某应负主要责任,行人田某无责任。案发后,向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支付抢救费5000元。审理过程中,向某主动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得到其谅解。
2011年8月24日,法院审理认为:向某法制观念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明知自己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违规驾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法律规定,判处向某有期徒刑6个月。
来源:红网 编辑:曾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