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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女子外地被指“卖淫”愤然起诉告赢公安局
2011-08-29 11:16:04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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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女工受到“收容教育二年”处罚

现年43岁的彭女士,2008年6月起在浙江省富阳市一超市做清洁工,租住富阳市富春街道北堤路某屋内。2010年5月7日,富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在侦查其他案件时,据两名证人反映,该屋内有卖淫嫖娼行为发生。其后,富阳市公安局在做过一些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之后,认为“2009年8月至12月的一天中午,彭某多次与胡某在租房内,每次以40元的价格卖淫嫖娼;2010年2月的一天下午,彭某与陆某在租房内,以40元价格卖淫嫖娼”,并于同年5月27日对彭女士作出“收容教育二年”的行政处罚决定。彭女士不服,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杭州市公安局维持了富阳市公安局的处罚决定。

彭女士仍表示委屈,回到家乡后又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到行政强制的彭女士,得到丈夫吴某的理解和支持,吴某为妻子雇请律师参加诉讼,多次到法院催办此案。鼎城区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了撤销富阳市公安局对彭女士“收教”处罚决定的行政判决。

法院:公安局主要证据不足

但被告富阳市公安局对此判决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常德中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二审,着重对富阳市公安局认定的事实进行了认真审查。常德中院认为,“因在同一时间段内,不论其卖淫嫖娼发生性行为是持续行为,还是连续行为,都不能认定是多次,‘多次’与‘一天中午’自相矛盾。”又据彭某在诉讼期间提供其2010年2月3日从杭州至常德的火车票,2010年2月28日从常德返回杭州的实名火车票,不能排除彭某2010年2月份不在富阳市的可能性。从时间要素来看,不能锁定彭某的违法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富阳市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对彭某施以“收容教育”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遂于近日作出维持鼎城区人民法院“撤销被告富阳市公安局对彭某收容教育2年决定”的一审判决结果的终审判决。另外,在胜诉之后,彭女士已准备向法院提出相关的书面申请,近日会和律师向浙江富阳市当地提出相关的行政赔偿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王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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