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并于次日发出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
2010年12月31日下午15时许,赵向忠(船舶登记代表人)所有的湘南县机0246船在载运黄砂下行至岳阳县湘江水域陡砂圾航段右水道时,因船艏左船底板触碰水下礁石,致船底破舱2处,左航挂断,该船翻沉,造成1人死亡、3人失踪的重大事故,死者及失踪船员家属,要求船主予以经济赔偿。2011年8月22日,双方当事人在南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船主方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78000元,协议达成后,双方均向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司法确认申请书,要求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书予以司法确认。
南县人民法院收到双方提交的司法确认申请书后,立即立案受理,并指派审判员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当事人承诺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院立即制作确认决定书,并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今年来,南县人民法院加大便民措施的力度,高度重视立案调解、诉与非诉调解机制的健全,投入专项资金加大对司法确认程序的宣传,使人民群众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有了深刻的了解,切实为当事人建立了快捷、高效的便民绿色通道。
来源:红网 编辑:曾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