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香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未获许可不能采伐出售,否则触犯刑律。9月1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出售、采伐野生香樟案,分别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杜福军、聂伟成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桃源县理公港镇杜福军以5500元的价格将自己山上的一片香樟树卖给本镇的聂伟成,承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预收了聂伟成现金2000元。之后,杜福军请人出面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明确表示野生香樟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不能办理采伐许可证。杜福军将此情况告诉了聂伟成。但聂伟成仍于2010年11月采伐了100余株香樟。后经林业局鉴定:聂伟成所伐香樟均为野生香樟树,材积为13.405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26.81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福军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聂伟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采伐野生香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曾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