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邓某在超市购物时,因卖场地面湿滑不慎摔伤致残。7日,湖南沅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超市经营者向某、李某赔偿邓某各项损失6000元。
6月21日,七旬老人邓某在沅陵县某超市购买一袋50斤大米,交好费付完款后,老人背起大米往外走,因卖场地面湿滑,致使老人侧翻摔倒在超市大厅,造成右股骨粗隆骨折。
受伤后邓某随即进入沅陵县骨伤科医院治疗至2010年7月27日出院,前后花去医疗费7621元。8月10日邓某进入沅陵县中医院治疗,花去门诊医疗费582元。9月27日,邓某摔伤经怀化市四方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花去鉴定费1300元。
住院治疗两月期间,超市经营者未支付任何费用,气愤的邓某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5084元。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作为营利性单位,理应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经营者未及时清扫干燥地面,致使邓某摔伤致残,理应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邓某在购物时疏于观察,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故对邓某的受伤后果,认定超市承担70%的赔偿责任,邓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判决超市经营者一次性赔偿邓某各项损失6000元。
来源:中新网 编辑:王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