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申办须知
(一)审批权限
根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关于外商投资项目、企业审批权限与审批机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分级分类审批。
1、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企业
⑴ 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属《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项目。
⑵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商务部审批的项目(如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投资性公司、医疗机构等)。
⑶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项目。
2、需省级投资、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
⑴属《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属《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项目。
⑵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商务部授权(委托)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如除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外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部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等)。
3、由各市州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
属《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项目。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还可以审批部分商务部授权(委托)的项目(如部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除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外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等)。
4、由长株潭郴州辖各县(市、区)、省级开发区及其他市州重点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
属《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
5、由其他县(市、区)、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
属《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
(二)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规定是:
合营企业投资总额
(万美元)
|
注册资本占投资
总额比例
|
注册资本最低额
(万美元)
|
300及300以下
300至1000
1000以上至3000
3000以上
|
7/10(70%)
1/2(50%)
2/5(40%)
1/3(33%)
|
>210
>500
>1200
|
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企业均需按上述比例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按该比例规定执行的,需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局批准。
(三)出资形式
1.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2.外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获得的税后人民币利润;
3.机器设备、原材料、其他物料;
4.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规定所开发的土地及其拥有所有权的附着物、建筑物;
5.工业产权和专用技术。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
(一)工商登记注册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分两步:一是审批机关对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二是在合同章程被批准后办理设立登记。
(1)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由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① 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
② 全体投资者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 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④ 全体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①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③ 公司章程;
④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⑤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该证明文件是指: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⑥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⑦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⑧ 住所证明;
⑨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⑩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1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均一式一份,除特指外均应提交原件。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① 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 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③ 隶属企业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 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⑤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⑥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⑦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注册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5)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6)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8)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9)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向湖南省工商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外国企业名称、常驻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工作人员等;
(2) 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3) 企业资信证明;
(4) 首席代表、代表、雇员任命文件;
(5) 首席代表、代表、雇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二张;
(6) 驻在地址证明。
4、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登记
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3)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
(4) 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5)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6)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7) 其他有关文件。
5、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终止营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接受年度检验。
6、工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1)关于投资主体资格审查。外国(地区)投资者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已提交公证和认证主体资格证明的,一年内在湖南省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可不用提交该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提交首次设立登记机关证明及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复印件即可办理相关登记。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其核准、变更可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国家工商总局个案授权的形式,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只要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数额,其企业名称就可以冠湖南省或湖南字样。允许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人民币、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企业,其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企业集团。鼓励组建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凡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即可设立企业集团。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限。长株潭城市群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
(6)关于外国投资者在长株潭城市群开办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独资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并有广告业绩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
(二) 税务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全国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有关合同、章程、协议副本、企业法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并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税务部门领取或到湖南国税网上办税厅下载)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生产、经营期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持相关证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三) 财政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工商执照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手续。
办理财政登记须提交以下文件;
(1) 企业设立批准证书;
(2) 工商营业执照;
(3) 验资证明;
(4) 企业的合同、章程副本;
(5) 经董事会讨论同意的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6) 企业财务人员符合上岗条件的有效证明;
按上述规定办完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财政部门签发财政登记证及其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接受财政部门财务监督和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原件、副本及复印件办理财政变更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交清算委员会清算报告和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原件、副本及复印件,办理财政登记注销。
(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制度
办理对象: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
办理机关:长沙海关稽查处企业管理科(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一段678号,电话:0731-84781354)
审批程序:
1、提交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税务登记证书(国税)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9)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原件。(新版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10)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原件。(新版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11)经办人如果不是企业法人代表,则需提交企业授权该经办人来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授权书。授权书中须注明“授权某某经办人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字样。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须知》中所涉及的所有证件均要求提交该证件的副本复印件并核原件。不需要提交正本。
以上资料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请提交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
2、企业自行刻制报关专用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专用章具体样式及要求: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均指外径),印章上刊含企业名称全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下刊含“报关专用章”字样,自左向右横行,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印章使用红色印油。
3、请填好下列表格:
(1)《报送单位情况登记表》;
(2)《企业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3)《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表》
办理时限: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资料进行核对后,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五)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制度
办理对象:申请办理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的单位
办理机关:长沙海关稽查处企业管理科(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一段678号,电话:0731-84781354);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
1、提供资料:
(1)加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承接加工业务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及复印件;
(3)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4)加工生产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正本及复印件;
(5)加工生产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两寸免冠照片及联系电话。
对提交的资料,需提交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
2、请填好下列表格:
(1)《企业情况登记表》;
(2)《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3)《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表》
监管措施:企业如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已在海关登记内容以及注销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审批时限: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所提交的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手续。
(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变更制度
办理对象:申请办理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企业
办理机关:长沙海关稽查处企业管理科(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一段678号,电话:0731-84781354)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请持下列文件资料提出变更申请:
1、向长沙海关领取并填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变更登记申请表》、《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2、交还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送注册登记证书》;,AN>
3、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需提交相应的文件(下列文件中的一种或几种):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税务登记证书(国税)副本复印件;
(5)银行基本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8)其他与变更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以上资料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请提交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
4、企业变更法人代表的
(1)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原件。(新版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2)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原件。(新版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3)经办人如果不是企业法人代表,则需提交企业授权该经办人来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授权书。授权书中须注明“授权某某经办人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变更”字样。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变更须知》中所涉及的所有证件均要求提交该证件的副本复印件并核原件。不需要提交正本。
5、企业变更除法人代表以外其他项目的。
(1)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原件。(新版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2)经办人如果不是企业法人代表,则需提交企业授权该经办人来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授权书。授权书中须注明“授权某某经办人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变更”字样。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变更须知》中所涉及的所有证件均要求提交该证件的副本复印件并核原件。不需要提交正本。
6、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对变更名称的确认证明;
7、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性质需交还原报关专用章,并自行刻制新报关专用章(详见刻章要求),交海关检验后,留下印模备查;
8、变更银行贴需提交现在帐号的银行开户证明;
办理时限: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变更手续并制发新证书。
(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注销制度
办理对象: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企业
办理机关:长沙海关稽查处企业管理科(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一段678号,电话:0731-84781354)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者须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1)三资企业已到经营年限;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销的企业;
(3)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注销或撤销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4)其它需办理注销《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企业。
2、提交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批文;
(3)“申请注销《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审批表”(在企业注册窗口领取后至减免税部门、外商自用物品管理部门、保税部门签署意见,再交至企业管理部门。)
(4)《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
(5) 报关专用章;
(6)企业所属报关员的报关员证(无报关员的企业免交);
(7) 海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审批时限: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所提交的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该企业档案在数据库中将被删除。
(八)外商投资项目免税手续办理
A、办理依据:署监一(1992)1099号文、署税(1997)1062号文及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
B、备案申请:
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减免税备案时,应向海关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
4、企业章程及批复(复印件)
5、 如企业为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需递交《确认书》(原件)
6、填制规范、有效的《项目征免税备案申请表》(盖有企业公章)
7、 验资报告(海关验明正本后,留存复印件)
8、 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C、免税申请
经海关审批同意备案的企业申请免税时,须向海关提供下列资料:
1、进口物资审批表
2、填制规范、有效的《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盖有企业公章)
3、货物订购合同或发票一式三份(复印件)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 外汇登记
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须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统一格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2、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外汇登记须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及承诺书;
(2).一年期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一年期有效的批准证书;
(4).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1).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2).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保税区企业除外)、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转股的提供已生效的股转协议或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 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办理资本金账户开立业务须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业务须提交材料:
1.产生利润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利润产生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
2.利润产生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利润产生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外国投资者对所分得利润进行再投资(增资)的确认书;
4.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5.与再投资(增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6.拟再投资(增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7.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业务须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
4.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文件(以已登记外债转增企业资本的,须经商务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明确确认);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6.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的,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7.企业外国投资者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需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十) 出入境检验检疫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应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投资合同和章程等文件复印件到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过程中进口法检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从事进出口生产和经营业务,涉及到许可和审批的,需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省商务厅核发的批准证书后,持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中外双方提供资本金证明(含财产明细表及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文件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按产权隶属关系到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十二)湖南省环境保护
1、概况:
2008年全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96个地表水省控监测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的断面83个,占86.5%,较2007年提高4.2个百分点。全省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均值较上年下降5.6个百分点,10个地级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达标城市比例由上年的50%上升到71.4%。经国家核定,2009年,我省二氧化硫排放量比上年下降3.45%,提前一年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上年下降4.1%,完成年度减排目标,累计完成“十一五”任务的52%。
2、环保手续
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建设单位委托由具有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价等级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执行)。
(2)、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分级审批规定执行。
(3)、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须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需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按照环评审批要求执行)。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4)、生产期按照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办理排污许可证。
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
(一) 产权转让形式:
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二) 产权转让程序:
1、审核批准: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对转让标的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2、申请登记及委托: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公开发布信息。
3、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办理价款的交收结算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 产权转让范围及对象:
1、产权转让可以是企业部分、整体产权或企业经营权。
2、企业产权转让的双方可以是外商、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及其它经济组织,不受所有制、行业、地域限制,但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 产权转让收入的处置及转让后的产权归属:
1、产权转让收入归转让方所有。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 转让后的企业产权性质随购买方的产权性质而变化。
四、湖南省社会劳动保障
(一)社会保障工作全面发展
年末全省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为879.1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0.11万人。其中,参保职工633.04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246.13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1828.79万人,增加480.30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746.32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82.47万人。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392.01万人,增加1.89万人。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472.08万人,增加68.55万人。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人数502.04万人,增加70.49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巩固,参合人数达4618.2万人,参合率91.2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14个试点县全面启动,106万60岁以上老年农民领取了基本养老金。年末全省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工人数18.16万人。全年145万城镇居民和262万农村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年末全省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床位11.86万张,收养各类人员10.12万人。城镇建立各种社区服务设施0.95万个。其中,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438个。全年销售社会福利彩票20.4亿元,筹集社会福利资金6.86亿元,直接接收社会捐赠0.38亿元。
(二)外国人在湖南就业
根据国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来湘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88号)要求,在湖南就业的外国人实行就业许可制定(外国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外国人在湖南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外国人就业许可制度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外国人在湘就业管理,外国人在湘就业许可权限下放至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
1、业务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聘请外国人,需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后方可聘用。经就业许可同意在湖南就业的外国人,持许可证书和外事等有权单位签发的邀请函电,到中国驻外使馆办理职业签证。入境后按规定办理就业证,再到就业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
2、外国人在湖南就业要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由外国人籍别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3、外国人就业许可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申请函;
(2)聘用意向书或聘用劳动合同书;
(3)拟聘用外国人的有效证件(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明);
(4)拟聘用的外国人工作经历及受教育情况证明;
(5)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6)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7)拟聘用外国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8)用人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批准证书等);
(9)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外商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
1、登记手续。企业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其他规定事项。
2、申报手续。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3、缴费手续。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4、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补办;逾期仍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五、出入境管理
(一)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有关程序
1、办理口岸签证的情形及提供的材料
A、向黄花国际机场申办口岸签证的情形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黄花国际机场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可以根据事由决定签发L、F、G、C类签证。
(1)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2)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3)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4)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5)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6)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7)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8)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9)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10)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中国驻外机构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11)我国国际旅行社和经批准的港澳旅行社组织、接待的旅行团。
B、须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普通护照;
(2)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3)公安机关签证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入境后如需在签证有效期外继续停留的,需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手续。
(三)外国人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普通护照等因私国际旅行证件。持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护照等证件的,向外事部门申请签证延期;
(2)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3)与申请签证、居留许可有关的证明材料。
投资者和企业的法人代表如能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和相关证明文件,可以获得2年有效期签证或居留许可;普通来华任职和就业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可获得1年有效期拘留许可。
(四)台湾居民办理出入境手续有关程序
A、办理台湾居民口岸签注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事先未办妥台胞证或签注,需临时来大陆的台湾居民,可在黄花国际机场口岸签证部门办理台胞证、来往大陆签注。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签发3个月一次入出境有效签注。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台胞证、签注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l)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一照片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2)持有效台胞证的,应提交其台胞证;未持有效台胞证或需补、换发台胞证的,应另行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一张,未持有效台胞证的,还需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B、办理来往大陆签注
申请人应向居留地地市级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接
受讯问后提供以下材料:
(1)校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填写《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3)交近期两、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4)提供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居留签注
由申请人居留地地市级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居留签注的有效期限可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签发1至5年有效居留签注。
(三)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申请商务赴港澳、商务出国的有关程序
1、商务赴港澳。对上年度或本年度纳税20万人民币以上或创汇20万美元以上或其它确有需要的和具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的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纳税1万以上或有创汇证明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具有受理权的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备案申请;没有受理权的由企业所在市、州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一类备案企业人员根据需要可签发“一年多次”、“三月多次”、“三月一次”有效商务签注,二类备案企业人员根据需要可签发“三月多次”、“三月一次”有效商务签注。对非备案企业人员,根据其实际需要可办理“三月一次”有效商务签注。申请“三月多次”(含)以下签注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申请“三月一次”签注由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目前全省各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均可审批“三月多次”有效商务签注,涉及赴澳门的商务签注,须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批。其它的须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批、制证。
2、商务出国。企业中方人员因企业业务需要申请出国,凭户口簿、身份证、派出所或单位意见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开通按需申领护照城市免交派出所或单位意见,由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六、办理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指南
(一)申请许可条件:
1.企业具有从事加工贸易的资格和能力;
2.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加工贸易业务名称: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内销征税。
(三)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
1、申请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其《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可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4)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5)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产品单耗核算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图、排版图、工艺配方等;
(6)《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交预录入服务单位打印);
(7)属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有关部门许可证件;
(8)经营企业法人委托经办人员办理合同备案的委托书;
(9)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2、申请加工贸易外发加工
(1)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
(2)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
(3)承揽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加盖承揽企业印章的生产能力证明;
(5)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3. 申请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
(1)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深加工结转的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3)购销合同或协议;
(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4. 申请加工贸易余料结转
(1)经营单位关于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申请;
(2)转出企业《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复印件;
(3)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5. 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
(1)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申请;
(2)经营企业拟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清单;
(3)来料加工货物的物权所有人同意放弃该批货物的证明材料;
(4)经政府价格部门认定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拟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的价值证明。
(5)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6. 申请内销加工贸易货物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2)企业申请内销保税加工货物的书面材料;
(3)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4)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贸易货物清单。
7. 申请核销加工贸易手册
(1)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核销书面申请;
(2)企业签章确认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产品的实际单耗核算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图、排版图、工艺配方等;
(3)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
(4)《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呈报表》(交预录入服务单位打印);
(5)进口料件使用清单;
(6)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四)、流程简介: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合同备案(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时,首先将相关数据在预录入中心进行录入,海关集中审核中心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电子数据转入相应的保税监管业务现场,企业将单证交业务现场进行单证验核。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经营企业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外发加工业务,首先将《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在预录入中心进行数据录入,海关审核中心通过计算机对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电子数据转相关业务现场,企业将资料交保税监管业务现场进行验核。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转出、转入企业结转时应首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预录入中心录入,海关审核中心通过计算机系统对企业申报的数据实行网上备案、审核。转出地海关审核通过后,转入地海关审核《申请表》;;双方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后,转入、转出企业即可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或退货,应按规定时限如实申报《收发货单》或《退货单》电子数据。转入企业和转出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经营企业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业务,海关在企业《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印章;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经营企业向所在地海关申办加工贸易核销业务,首先企业将相关数据在预录入中心进行录入,海关集中审核中心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电子数据转入相应的保税监管业务现场,企业将单证交业务现场进行单证验核。
6.经营企业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业务,首先企业将相关数据在预录入中心进行录入,海关集中审核中心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电子数据转入相应的保税监管业务现场,企业将单证交业务现场进行单证验核。不予批准的,数据退回。
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编辑: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