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汪建中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125,757,599.5元。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汪建中在担任首发公司负责人期间,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间,用本人及亲戚朋友的名义,开设多个证券账户,采用先买入低价股票,然后以公司名义在网站及上海证券报等媒介对外推荐该股票,人为影响股票交易价格,而当大量股民争相购买该股票,致使股票价格高升时,汪建中本人及亲戚朋友立即高价抛出,从中获利。其中汪建中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9个账户,在买卖“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中,操纵证券市场55次,累计买入股票52.6亿元,卖出53.8亿元,非法获利1.25亿元。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透露,据中国证监会统计,在首发公司推荐股票的内容发布后,38只股票交易量整体上发生了较为明显上涨,个股开盘价与当日均价明显提高,集合竞价成较量、开盘后1小时成交量成倍放大,全天成交量大幅增长,当日换手率明显上升,参与买入账户明显增多,新增买入账户成倍增加。
庭审中,汪建中否认自己有罪,称这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是公司行为。其辩护人进行了无罪辩护,提出汪建中个人通过短线交易模式买卖证券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且其行为未达到法定的追诉标准。虽然被证监会认定为违法,但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
但是法院认为,经查指控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是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使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溯标准的规定,操纵证券价格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进行追究,属于情节严重。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55次,获利1.25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另外,首发公司对外发布的股评和“荐股”是汪建中的个人意志,非法利益也是其个人占有。其公司职员与分析师的证言均能证实,股评分析中推荐股票的内容是汪建中个人提供和决定的。汪建中的辩解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成立。
据悉,汪建中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08年11月8日被查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捕。2009年5月16日,汪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8日再次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而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名移交司法处理的股市“黑嘴”,汪建中算是第一人。(记者李彤)
来源:人民网 编辑:段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