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证加名要征税、单位发月饼也要征税……最近,关于税的这两条新闻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尤其是“月饼税”,各界对此争议颇多。月饼作为一种福利,对其征税能否站得住脚?是否与个税法中的福利费免缴个税相违背?收“月饼税”算不算重复征税?是不是所有福利都要缴税?……昨天,记者连线世界税收联合会财税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客座教授刘玉章,就目前存在的争议进行解读。
连线专家
征收“月饼税”的依据在哪里?
专家:依据是个税征收条例,其实是个人所得税
为啥单位发个月饼也要缴税。对此刘玉章认为,目前国内的税法知识普及得还不够,“‘月饼税’说法不准确,其实是个人所得税。”他解释,收取“月饼税”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的第一小条:“个人所得的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第十条也提到:“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月饼算是受雇取得的实物,所以要缴税。”
不同企业的会计对“月饼税”理解也不同。有会计称会把月饼价格算进工资计算个税。也有会计认为,月饼、超市卡等都属“福利费”范畴,应免缴个税。
“企业有责任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月饼等实物收入,企业不缴税涉嫌违法。”刘玉章表示,有的企业之所以有长期不缴的习惯,主要是相关部门没有去查,不然一旦检查,其行为将受到严处。
个税法明明规定福利费免缴税!
专家:条例明确“福利费”就是生活补助费
之所以大家对“月饼税”存在争议,说到底是对哪些属于“福利费”不够明白。
个税“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制定的。“个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第四项就包括“福利费”。
究竟哪些算“福利费”范畴?“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不少争议都缘于个税法的这一条款。这福利费到底是指“从企业……提留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呢?还是指“从企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呢?
对此刘玉章表示,这福利费说的就是“生活补助费”。为何出现了歧义?他表示有专业知识的税务人员应该都能看得懂。
按财政部文件,月饼应该属福利啊!
专家:文件只是规范企业财务核算,遇冲突以税法为准
有读者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2009]242号文件)作为“月饼可免税”的政策依据。该文件中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等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其中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照此说法,月饼应该属于为职工生活发放的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对此,刘玉章认为,这份文件只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并不是针对税务的,两者没有从属关系。文件第七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等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条例把福利费界定为生活补助费是否太窄?
专家:这样界定是防止企业以此为借口随意发补贴
那么,“条例”中属于免征范畴的“福利费”含义岂不是有点窄?对此,刘玉章表示,这同样是原有政策的延续。根据此前国税发[1998]15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认的通知》,规定了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包括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人人有份”是原则。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月饼是“人人有份”的实物补贴,因此应该纳税。此外,高温费、通讯费也同理可证。他详细解释说,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人人有份”就带有平均性质。如果不加以控制,可能造成效益好的企业以这些为借口随意发放补贴。
到底哪些“福利费”可以不缴税?
专家:困难补贴、救济费、抚恤费等不用缴税
那究竟什么样的福利才不用纳税?他表示同一份文件里规定,“生活补助费”也就是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此外,对于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个人所得税法有明确规定,不征个人所得税。
三点疑问
食堂做的月饼
也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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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读者发问,如果是食堂做的月饼,还要缴税吗?刘玉章认为,这就不需征税,因为这笔月饼开销可以算在“职工食堂经费补助”里。按照国税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年3号文),职工食堂经费补助这项福利,不算“人人有份”,不收个税。同样,如果企业让食堂去购买月饼,也可以同样的依据不缴纳个税。
有市民提出,单位购进的月饼,相关企业早就缴过增值税、营业税等等,为何到了老百姓手上,还要为此继续缴税?
刘玉章认为,这是对税务的错误理解。他解释说,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纳税主体。月饼在不同的环节,自然需要缴纳相应税费。许多商品也是这个情况。
事实上,如果月饼只有几十元一盒,相信不会有这么多人计较由此多出来的税。目前月饼市场上,尤其是包装精致的盒装月饼,价格虚高的情况较为普遍。单位发的月饼,说起来也是几百元一盒,缴起税来那还得了?对此“条例”规定的做法是,实物的话按“取得凭证注明的价格”征税,如果“无凭证应参照市场价格”征税。如果企业购进的月饼市场标价200元,其实购入成本价只有80元,那根据购进发票,应该以后者为缴税依据。
快报记者沈晓伟
各方声音
任志强:合法也应改掉
任志强在微博中写道:“如果是恶法,合法也应改掉。如果是不合法就更是恶税了。其实根本就不合法。合法为啥不从公务员收起呢?为啥不从收了月饼的官员收起呢?为啥不说三千五以下的免收呢?”
张泉灵:5步可避“月饼税”
央视主持人张泉灵在她的新浪微博上发明了“月饼避税法”:我研究了一下税法,发现通过以下5步即可发月饼而不缴税。1,公司成立食堂。2,食堂买进月饼作为原料。3,食堂开出月饼午餐。4,大家领月饼。5,食堂解散。有财税专家吗?我这方法可行不?
马光远:只针对企业于理不合
知名的财经评论员马光远在博客中写道:对月饼税,我们发现,税法只是针对企业员工,而没有针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比如,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对月饼征税的依据就是这个规定。
但事实上,中秋节发月饼的,恐怕不只是企业,众所周知,行政事业单位,更是不会少发,只对企业的月饼征税,而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放一马,行政事业单位,不管在月饼的档次上,还是在房补、饭补、交通补助等方面,恐怕比一般的企业要高很多,但税法似乎和这些人并无关系,这样的歧视性规定,要让老百姓没意见,恐怕也不现实。
网友:“月饼税”的纠结在于重复征税
一盒价格为300元的月饼,至少应当包括17%的增值税和销售单位能够转嫁到商品价格中的营业税。
也就是说,对于需要将月饼折算为收入的员工来说,他在获取这项实物收入时,已经由于商家的“转嫁”承担了商品的税款,而这部分税款事实上应当从收入中扣除,剩下的才是员工的实际收入,否则,按照含税价进行征收,等于把员工已经负担的税款也作为其收入进行了重复征税。
黄桦:发月饼不如发现金实惠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桦表示,单位可在征集民意后,以发放过节费等形式代替发放月饼等实物,避免硬性派发伤了民意。
来源:新华网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