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正式下发执行的《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了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最高标准,规定吉林省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收费,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
该《办法》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之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外语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据了解,今后,吉林省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按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幼儿园等级确定最高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小学附设幼儿园(班)的保教费标准按不高于全日制幼儿园其他等级收费标准的70%核定。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当地确定的同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按不超过50%的标准核定。
吉林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办法》规定,幼儿园的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办法》旨在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由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税局联合印发。